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設暫行辦法

2015年1月21日,教育部以教外監〔2015〕4號印發《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設暫行辦法》。該《辦法》共3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設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教育部
  • 文號:教外監〔2015〕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21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設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外監〔20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將《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設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各地要深刻認識國別和區域研究的重要意義,積極發揮所在區域和有關高校的優勢,紮實推進研究基地的培育和建設工作,努力為國家改革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教育部
2015年1月21日

暫行辦法

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設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教育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支持高等學校深入開展國別和區域研究工作,規範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的培育和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是指高校整合資源對某一國家或者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開展全方位綜合研究的實體性平台。
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要以咨政服務為首要宗旨,以政策研究諮詢為主要任務,以完善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為重點,紮實做好人才培養工作,不斷提高研究質量,著力推進成果利用,努力建成具有專業優勢和重要影響的研究中心。
第三條 培育和建設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要遵循服務國家、按需布局、夯實基礎、提高能力的原則,構建覆蓋全面、特色突出、貢獻卓越、開放創新、協調發展的研究體系。
高等學校培育和建設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要與學校深化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實際需要緊密結合,使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充分發揮教學科研中心、數據套用中心、諮詢服務中心和國際交流中心的功能和作用。
第四條 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基地培育建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指導。
高等學校負責基地的培育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教育部設立國別和區域研究專家委員會作為推動國別和區域研究工作的諮詢機構。
第六條 教育部擬訂布點計畫,支持高等學校培育和建設“教育部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
“教育部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將根據總體規劃和布點計畫,逐步設立、完善,全面覆蓋世界各個國家和區域。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自主開展國別和區域研究,培育和建設相關研究基地。
第八條 教育部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包括培育基地和正式基地。
培育基地的培育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九條 建設培育基地和正式基地,原則上由高等學校自願提出。
第十條 高等學校建設培育基地,應當具備和達到以下條件和標準:
(一) 深刻認識國別和區域研究工作的重大意義,具有為國家服務的強烈意願,使命感、責任感、積極性和主動性突出;
(二) 外事管理經驗豐富,與有關部門等保持密切的合作關係;
(三) 保障基地建立實體化組織架構,具有相關學科支撐和研究基礎,提供必要和充分的學術資源;
(四) 擁有相關研究領域的領軍人物和學科背景多樣的研究梯隊,並配備專職管理輔助人員;
(五) 提供專用的辦公用房,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圖書資料和電子載體信息資源;
(六) 將研究基地經費納入學校預算管理,保證明確數額的經費支持;
(七) 已在相關國家開設孔子學院等教育教學研究機構,或者建有實質性交流合作關係,擁有廣泛的聯繫;
(八) 學術評價體系涵蓋並恰當定位咨政成果,在學科和專業建設、職稱評聘、崗位分類管理等方面給予明確的扶持政策,鼓勵做好長期研究積累。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建設培育基地,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規定格式的陳述材料。
第十二條 教育部委託第三方機構評審陳述材料。通過初審的,視情況可委派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
綜合評審和考察情況,教育部確定培育基地名單。
基地的名稱一般為“XXX”研究中心。已形成研究實體,具有一定品牌效應的,可繼續沿用原名稱。
第十三條 對確定為培育基地的,高等學校要依據本辦法的原則提交承諾書,落實培育基地的建設目標、任務和責任。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和培育基地要鼓勵和支持研究人員開發和建設課程體系,並在每一學期開設至少一門研究對象國或者地區的必修或選修課程,制定實施覆蓋本科和研究生階段的國別和區域研究人才培養方案,培養能熟練掌握對象國語言、具有複合型專業背景的人才。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和培育基地要建立和實施研究人員赴境外訪學和研修的年度計畫,緊密結合非通用語人才培養計畫等國家公派留學項目,積極自設留學進修項目,選派本科和研究生赴境外短期交流或者攻讀學位。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和培育基地要制定研究隊伍建設周期培訓計畫,提高獲得高級職務(稱)研究人員的比例。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和培育基地要積極吸引校內其他優秀研究人員擔任兼職研究員。聘請至少2名本領域有重要影響的外部專家學者擔任特聘研究員,特別要吸納離退休的我駐外人員。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適當聘請外籍研究員。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要聘任政治立場堅定、學術造詣深厚、行政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基地主要負責人。
第十九條 培育基地要統籌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立足國內實際情況,聚焦國家重大政策需求,大力增強決策諮詢能力,注重咨政建議的客觀性、科學性和原創性。
培育基地要持續追蹤、綜合掌握國內外相關領域的動態和趨勢,特別注重蒐集第一手資料,深入開展田野調查,每年至少赴對象國考察1次,保障研究基礎數據的真實可靠。
第二十條 培育基地要認真完成教育部指向性課題,積極承擔有關部門委託的研究課題,按照相關要求提交研究成果。
培育基地要緊密結合國際形勢變化,積極開展自設課題的自主研究。
第二十一條 培育基地要積極組織學術研討,每年至少召開1次學術會議。
培育基地要積極策劃、組織和參與國際學術活動,邀請國外著名專家學者開展學術交流,建立和發展同境外高校、研究機構的交流合作關係,積極開展外國留學生教育,拓展各界的人脈資源。
第二十二條 培育基地要開發和維護專門的學術網站,及時更新信息,發布研究成果,並逐步完善英文以及相應語種版本。
第二十三條 培育基地要成立學術委員會,廣泛吸收本校以外的相關專家參加,不斷強化學術事務決策的科學性和開放性。
第二十四條 培育基地要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人員聘任、議事規則、經費使用、檔案管理等基本規章制度。
第二十五條 培育基地要高度重視基礎數據和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傳播工作,建立完整、準確、動態的研究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獲得培育基地支持而發表和出版的論文、專著、編譯著和學術刊物等,要標明資助來源。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和培育基地要廣泛而深入地開展優質的社會服務,依法爭取國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基地的捐贈和資助,用於改善教學、科研等條件。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和培育基地每年要開展自評工作,撰寫規定格式的年度報告,並不遲於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教育部。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適時發布培育基地布點計畫、年度指向性課題指南。
教育部或者委託其他機構視情發表《國別和區域研究發展報告》。
第三十條 教育部組織、指導培育基地對重大、急需的綜合性問題進行協同研究。
教育部協調其他部門發布委託課題,組織培育基地獨立或者聯合開展研究。
教育部或者依託某一培育基地牽頭組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能力建設等常態化專題研究,促進基地負責人定期溝通和交流。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推動培育基地協同共建溝通交流和成果共享平台,探索建設公共學術大數據資源的有效機制。
第三十二條 教育部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同和配合,建立和拓寬咨政的渠道。
第三十三條 培育期內,願意將培育基地建成正式基地的,高等學校和培育基地應當在協定約定時限內提交規定格式的陳述材料。
培育期滿,經評估,高等學校和培育基地未達到實質性成效的,或者高等學校和培育基地在培育期內放棄建設正式基地意願的,不再列入培育基地名單。
第三十四條 教育部參照第十二、十三、二十八條的規定,確定正式基地名單,並實施年度考核。
教育部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每5年對正式基地進行1次評估。
第三十五條 教育部以咨政成果的質量和效果為核心,組織培育基地、正式基地進行年度工作互評,並根據各基地的工作情況,實施差異化的經費支持政策。
屬於開展空白、急需和熱點國家和地區研究的,教育部給予啟動性的優先扶持。
對於具有突出貢獻的優秀研究成果,在次年研究經費的核撥上給予適當傾斜。
國別和區域研究專項經費的使用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教育部根據年度考核和評估的結果,對培育基地和正式基地實行動態調整,完善退出機制。
第三十七條 開展國別和區域研究工作,要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公共道德,不得損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涉及保密事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研究機構開展培育和建設國別和區域研究基地工作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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