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共停戰協定

國共停戰協定

國共停戰協定,1946年1月10日 中共代表與國民黨政府代表簽署停戰協定,頒發於13日午夜生效的停戰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共停戰協定
  • 簽署時間:1946年1月10日
  • 簽署單位:中共代表與國民黨
  • 生效時間:1946年1月13日午夜
始末,協定內容,

始末

1946年1月10日 中共代表與國民黨政府代表簽署停戰協定,頒發於13日午夜生效的停戰令。蔣介石在美國授意下,堅持在停戰協定中將東北除外,以便在東北放手大打,然後再把戰火燒向關內;蔣介石在下達停戰令的前後,還密令國民黨軍隊迅速“搶占戰略要點”。中共代表在談判桌上針鋒相對地揭露了美蔣反動派的陰謀;人民解放軍也針鋒相對,寸土必爭,在自衛反擊中擊退了“搶占戰略要點”的國民黨軍。

協定內容

中華民國國軍及共產黨領導下之一切部隊,不論正規部隊、民團、民兵、非正規部隊,或游擊隊,應實行下列命令:
(一)一切戰鬥行動,立即停止。
(二)除另自規定者外,所有中國境內軍事調動一律停止,惟對於復員、換防、給養、行政及地方安全必要之軍事調動仍屬例外。
(三)破壞阻礙一切交通線之行動必須停止,所有阻礙該線交通線之障礙物,應即拆除。
(四)為實現停戰協定,應即在北平設一軍事調處執行部;該執行部由委員三人組成之,一人代表中國國民政府,一人代表中國共產黨,一人代表美國。所有必要訓令及命令,應由三人委員一致同意,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名義經軍事調處執行部發布之。
雙方並聲明下開規定,亦經同意,並載入會議紀錄內:
(一)上開停止衝突命令第二節,對國民政府在揚子江以南整軍計畫之繼續實施,並不影響。
(二)上開停止衝突命令第二節,對國民政府軍隊為恢復中國主權而開入東北九省或在東北九省境內調動,並不影響。
(三)上開停止衝突命令第三節內所云之交通線,包括郵政在內。
(四)茲同意國民政府軍隊在上項規定之下調動,應每日通知軍事調處執行部。
雙方並聲明軍事調處執行部一切協定建議及指示,只涉及停止衝突所引起之直接問題。美國參加軍事調處執行部,僅為協助中國委員實施停止衝突命令。軍事調處執行部內設定執行組,包括若干官兵足敷實地監察詳細辦法之實行。軍事調處執行部各委員得各別設定鞏線,足保迅速而無阻礙之通訊。軍事調處執行部先設於北平。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國民政府關於中國共產黨叛亂問題案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四次政治委員會第六次聯席會議之決議(一九四七年六月三十日)決議:中國共產黨武裝叛亂,割據地方,破壞統一和平,危害國家民族,政府以政治方式解決之途徑,已因共產黨之迭次峻拒而告絕望,為保衛國家基礎,掃除建國障礙,拯救匪區同胞,亟應明令剿辦,戡平內亂。至如何動員一切力量,為迅速有效之實施,一併由主管各同志秉承總裁指示,詳擬辦法,提候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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