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將國債賣給購買方的 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買回 相等數量同種國債的交易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 特點:國債持有人將國債賣給購買方
  • 相關法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
  • 類別:金融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條件,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細則規定,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條件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細則規定

根據《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
《細則》強調,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並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於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國債買斷式回購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規定,國債買斷式回購初始結算由中國結算公司作為共同對手方擔保交收;到期結算由中國結算公司組織融資方結算參與人和融券方結算參與人雙方採用逐筆方式交收,中國結算公司不作為共同對手方擔保交收。《細則》指出,結算參與人應向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和專用資金交收賬戶(即專用結算備付金賬戶)。
就履約金制度,《細則》明確,履約金通過結算備付金賬戶實行淨額結算。在收到結算參與人繳納的履約金後,中國結算公司立即對履約金單列專戶代為保管,直至買斷式回購交易到期結算完成。《細則》規定,買斷式回購初始結算時的資金與結算參與人二級市場其他證券交易等應收應付資金一併實行法人淨額結算。結算參與人淨收款的,在T 1日最終交收時點前,中國結算公司將資金劃至其結算備付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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