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革中的公企業權力結構研究

副題名

外文題名

Power structure of public enterprise in the process of SOEs’ reform

論文作者

李津京著

導師

榮朝和指導

學科專業

產業經濟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北京交通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國有企業 國有經濟 經濟體制改革 權力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

館藏號

F279.24

館藏目錄

2009\F279.24\10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企改革中的公企業權力結構研究
  • 外文名:Power structure of public enterprise in the process of SOEs’ reform
中文摘要,經濟原則,

中文摘要

公企業是西方國有經濟的基本組織形式,體現了政治權力主導下的國有經濟治理。無論是西方公企業民營化還是我國國有經濟的公司化改革,都是公企業制度範疇內的重要現象,均體現了國有經濟組織形式乃至國有經濟治理的變化,即:隨著國有經濟越來越多地採取公司制企業形式,經濟權力逐步主導國有經濟治理。論文圍繞這一經濟現象,以權力分析為主線構建公企業理論解釋框架,並在這一理論框架下研究我國與西方國家的國有經濟治理。 經濟交易不僅取決於市場、企業科層安排,還取決於大量維繫經濟活動與經濟組織存續基本條件的制度安排。治理研究必須將產權制度以外的政治、社會體制因素納入其中。特別是國有經濟治理涉及到公共資源配置,政治制度與社會體制更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論文並不著眼於制度安排的效率,更關注制度背後的權力格局,強調了權力範疇在邏輯主線中的核心地位。公企業是為達成特定社會性目標,按照單獨立法設立和運營的特殊企業形式,是政治、經濟、社會力量按政治程式進行博弈的結果。論文圍繞政治權力、經濟權力及社會權力與公企業制度的關係展開,將產權制度以外的政治與社會因素納入研究視野,從而拓展了國有經濟治理研究視野,並建立了權力一公企業一治理之間的邏輯關聯與分析框架。 首先,論文從政治權力的角度來解釋公企業制度演進並研究我國與西方國家不同政治體制下的國有經濟治理。按照權力來源,政治權力可以劃分為初級政治權力和次級政治權力。初級政治權力決定國有經濟是否應該存在及在什麼範圍記憶體在;次級政治權力決定國有經濟的存在形式與治理模式。論文指出,西方國家雖然倡行私人部門主導的自由市場經濟,但國有經濟一直是國民經濟的必要組成部分。公企業是西方國有經濟的基本組織形式,政治權力中的立法權主導西方國有經濟治理。公企業民營化不僅表明特定時期西方國有經濟規模與範圍的收縮,更重要的是公司制國有企業逐步取代公企業成為國有經濟的組織形式,行政機構作為持股代表行使股東權利而立法機構對國有經濟的控制弱化。這是世界範圍內行政權擴張在國有經濟治理中的具體體現。

經濟原則

我國國有經濟遵循了公司化改革路徑,但由於仍處於體制轉軌期,行政權力仍保持強勢並主導國有經濟治理,立法機構缺乏相應的話語權。 其次,論文從經濟權力的角度來分析公企業制度演進及其社會經濟後果。論文指出,西方公企業中經濟權力從屬於政治權力。公企業往往以政治程式和監控機制替代產權激勵並通過承擔公共責任以追求國有經濟非商業目標的實現。公企業民營化後更多地通過產權激勵追求商業目標的實現,從而建立以經濟權力為主導的公司制企業治理。由此,政治權力喪失了直接控制國有經濟的法律基礎,從而可能妨礙國有經濟各種非商業目標的實現。西方國家以管制重構作為替代機制,重新平衡政治權力與經濟權力在國有經濟治理中的競爭與合作。我國國有經濟的公司化改革促進了經濟權力的不斷成長。國有經濟治理中經濟權力的擴張導致了特殊利益集團衍生、消費者保護弱化、國有經濟非商業目標落空等一系列問題,需要政治權力的合法控制與干預。由於公司制企業中國家依據股東身份治理國有經濟具有很大局限性,應考慮在特定領域適當借鑑西方公企業制度作為國有經濟治理的基本形式以完善國家超越股東身份控制國有經濟的法律基礎。 再次,論文從社會權力角度來分析公企業制度演進的制衡機制。社會權力是利益相關者通過組織建制形式對政治權力與經濟權力進行制衡的權力形式。無論是西方公企業民營化還是我國國有經濟的公司化改革都體現了經濟權力取代政治權力主導國有經濟治理的趨勢,從而可能導致損害社會公平與民主理念的後果。論文指出,西方國家在結社自由的憲政秩序下,社會團體特別是工會和消費者組織無論從內部治理還是外部發展環境看,具備制衡經濟權力的基本條件,而我國由於社會領域改革的滯後,社會團體的發展還不足以形成制衡經濟權力的有效社會力量,更需要在特定領域借鑑西方公企業制度加強政治權力對國有經濟的法治化控制。 最後,論文以我國和澳大利亞國有經濟治理的具體案例來深化和檢驗權力一公企業一國有經濟治理之間的邏輯關係。通過上述理論構建和案例檢驗,論文指出即使是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目前在需要國家起主導作用的領域仍適當保留公企業形式以實現政治權力對國有經濟的直接控制。我國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如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更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國有經濟的研究不僅應關注國家持股的適當比例,所有人缺位的代理成本及國家的股東權利等產權相關問題,更應研究國家如何運用政治權力以超越股東的身份治理國有經濟以及實現治理的法治基礎。因此,我國在深化改革的進程中應該考慮國有經濟分類改革的思路。在需要國家保持主導控制的領域借鑑西方國家的公企業思路,完善政治權力主導國有經濟治理的法治基礎;而在一般性競爭性領域可以採取公司制國有企業形式,形成經濟權力主導的國有經濟治理,並在適當時機實現國有股份的全部或部分退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