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鑑別標準通則GB34330 2017

《固體廢物鑑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由環境保護部2017年5月27日批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依據產生來源的固體廢物鑑別準則、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固體廢物鑑別準則、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不作為液態廢物管理的物質以及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物質(或材料)和物品(包括產品、商品)(以下簡稱物質)的固體廢物鑑別。
液態廢物的鑑別,適用於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於放射性廢物的鑑別。
本標準不適用於固體廢物的分類。
對於有專用固體廢物鑑別標準的物質的固體廢物鑑別,不適用於本標準。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檔案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固體廢物 solid wastes
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3.2 固體廢物鑑別 solid waste identification 是指判斷物質是否屬於固體廢物的活動。
3.3 利用 recycle
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3.4 處理 treatment
是指通過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使固體廢物轉化為適合於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的活動。
3.5 處置 disposal
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3.6 目標產物 target products
是指在工藝設計、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希望獲得的一種或多種產品,包括副產品。
3.7 副產物 by-products
是指在生產過程中伴隨目標產物產生的物質。
4 依據產生來源的固體廢物鑑別
下列物質屬於固體廢物(章節 6 包括的物質除外)。
4.1 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的物質,包括以下種類:
a)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因為不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標準(規範),或者因為質量原因,而不能在市場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質,如不合格品、殘次品、廢品等。但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標準中等外品級的物質以及在生產企業內進行返工(返修)的物質除外;
b)因為超過質量保證期,而不能在市場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質;
c)因為沾染、摻入、混雜無用或有害物質使其質量無法滿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場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質;
d)在消費或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因為使用壽命到期而不能繼續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質;
e)執法機關查處沒收的需報廢、銷毀等無害化處理的物質,包括(但不限於)假冒偽劣產品、侵犯智慧財產權產品、毒品等禁用品;
f)以處置廢物為目的生產的,不存在市場需求或不能在市場上出售、流通的物質;
g)因為自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為災難因素造成損壞而無法繼續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質;
h)因喪失原有功能而無法繼續使用的物質;
i)由於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場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質。
4.2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包括以下種類:
a)產品加工和製造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邊角料、殘餘物質等;
b)在物質提取、提純、電解、電積、淨化、改性、表面處理以及其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殘餘物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物質:
1)在黑色金屬冶煉或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高爐渣、鋼渣、軋鋼氧化皮、鐵合金渣、錳渣;
2)在有色金屬冶煉或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銅渣、鉛渣、錫渣、鋅渣、鋁灰(渣)等火法冶煉渣,以及赤泥、電解陽極泥、電解鋁陽極炭塊殘極、電積槽渣、酸(鹼)浸出渣、淨化渣等濕法冶煉渣;
3)在金屬表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電鍍槽渣、打磨粉塵。
c)在物質合成、裂解、分餾、蒸餾、溶解、沉澱以及其他過程中產生的殘餘物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物質:
1)在石油煉製過程中產生的廢酸液、廢鹼液、白土渣、油頁岩渣;
2)在有機化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酸渣、廢母液、蒸餾釜底殘渣、電石渣;
3)在無機化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磷石膏、氨鹼白泥、鉻渣、硫鐵礦渣、鹽泥。
d)金屬礦、非金屬礦和煤炭開採、選礦過程中產生的廢石、尾礦、煤矸石等;
e)石油、天然氣、地熱開採過程中產生的鑽井泥漿、廢壓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腳和油田濺溢物等;
f)火力發電廠鍋爐、其他工業和民用鍋爐、工業窯爐等熱能或燃燒設施中,燃料燃燒產生的燃煤爐渣等殘餘物質;
g)在設施設備維護和檢修過程中,從爐窯、反應釜、反應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設施設備中清理出的殘餘物質和損毀物質;
h)在物質破碎、粉碎、篩分、碾磨、切割、包裝等加工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不能直接作為產品或原材料或作為現場返料的回收粉塵、粉末;
i)在建築、工程等施工和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報廢料、殘餘物質等建築廢物;
j)畜禽和水產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動物糞便、病害動物屍體等;
k)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作物秸稈、植物枝葉等農業廢物;
l)教學、科研、生產、醫療等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屍體等實驗室廢棄物質;
m)其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
4.3 環境治理和污染控制過程中產生的物質,包括以下種類:
a)煙氣和廢氣淨化、除塵處理過程中收集的煙塵、粉塵,包括粉煤灰;
b)煙氣脫硫產生的脫硫石膏和煙氣脫硝產生的廢脫硝催化劑;
c)煤氣淨化產生的煤焦油;
d)煙氣淨化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硫酸或鹽酸;
e)水淨化和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及其他廢棄物質;
f)廢水或廢液(包括固體廢物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處理產生的濃縮液;
g)化糞池污泥、廁所糞便;
h)固體廢物焚燒爐產生的飛灰、底渣等灰渣;
i)堆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餘物質;
j)綠化和園林管理中清理產生的植物枝葉;
k)河道、溝渠、湖泊、航道、浴場等水體環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l)煙氣、臭氣和廢水淨化過程中產生的廢活性炭、過濾器濾膜等過濾介質;
m)在污染地塊修復、處理過程中,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處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
1)填埋;
2)焚燒;
3)水泥窯協同處置;
4)生產磚、瓦、築路材料等其他建築材料。
n)在其他環境治理和污染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各類物質。
4.4 其他:
a)法律禁止使用的物質;
b)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固體廢物的物質。
5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固體廢物鑑別
5.1 在任何條件下,固體廢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種方式利用或處置時,仍然作為固體廢物管理(但包含在6.2條中的除外):
a)以土壤改良、地塊改造、地塊修復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於土地或生產施用於土地的物質(包括堆肥),以及生產築路材料;
b)焚燒處置(包括獲取熱能的焚燒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燒),或用於生產燃料,或包含於燃料中;
c)填埋處置;
d)傾倒、堆置;
e)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處置方式。
5.2 利用固體廢物生產的產物同時滿足下述條件的,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按照相應的產品管理(按照5.1條進行利用或處置的除外):
a)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質量標準;
b)符合相關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或技術規範要求,包括該產物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限值和該產物中有害物質的含量限值;
當沒有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範時,該產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於利用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並且在該產物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濃度不高於利用所替代原料生產產品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濃度,當沒有被替代原料時,不考慮該條件;
c)有穩定、合理的市場需求。
6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
6.1以下物質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復和加工即可用於其原始用途的物質,或者在產生點經過修復和加工後滿足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並且用於其原始用途的物質;
b)不經過貯存或堆積過程,而在現場直接返回到原生產過程或返回其產生過程的物質;c)修復後作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d)供實驗室化驗分析用或科學研究用固體廢物樣品。
6.2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置後的物質,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
a)金屬礦、非金屬礦和煤炭採選過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採空區的符合GB18599中第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要求的採礦廢石、尾礦和煤矸石。但是帶入除採礦廢石、尾礦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質的除外;
b)工程施工中產生的按照法規要求或國家標準要求就地處置的物質。
6.3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
7 不作為液態廢物管理的物質
7.1 滿足相關法規和排放標準要求可排入環境水體或者市政污水管網和處理設施的廢水、污水。
7.2 經過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物理化學處理和生物處理等廢水處理工藝處理後,可以滿足向環境水體或市政污水管網和處理設施排放的相關法規和排放標準要求的廢水、污水。
7.3 廢酸、廢鹼中和處理後產生的滿足7.1或7.2條要求的廢水。
8 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i)在建築、工程等施工和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報廢料、殘餘物質等建築廢物;

j)畜禽和水產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動物糞便、病害動物屍體等;

k)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作物秸稈、植物枝葉等農業廢物;

l)教學、科研、生產、醫療等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動物屍體等實驗室廢棄物質;

m)其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

4.3 環境治理和污染控制過程中產生的物質,包括以下種類:

a)煙氣和廢氣淨化、除塵處理過程中收集的煙塵、粉塵,包括粉煤灰;

b)煙氣脫硫產生的脫硫石膏和煙氣脫硝產生的廢脫硝催化劑;

c)煤氣淨化產生的煤焦油;

d)煙氣淨化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硫酸或鹽酸;

e)水淨化和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及其他廢棄物質;

f)廢水或廢液(包括固體廢物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處理產生的濃縮液;

g)化糞池污泥、廁所糞便;

h)固體廢物焚燒爐產生的飛灰、底渣等灰渣;

i)堆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餘物質;

j)綠化和園林管理中清理產生的植物枝葉;

k)河道、溝渠、湖泊、航道、浴場等水體環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l)煙氣、臭氣和廢水淨化過程中產生的廢活性炭、過濾器濾膜等過濾介質;

m)在污染地塊修復、處理過程中,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處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

1)填埋;

2)焚燒;

3)水泥窯協同處置;

4)生產磚、瓦、築路材料等其他建築材料。

n)在其他環境治理和污染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各類物質。

4.4 其他:

a)法律禁止使用的物質;

b)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固體廢物的物質。

5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固體廢物鑑別

5.1 在任何條件下,固體廢物按照以下任何一種方式利用或處置時,仍然作為固體廢物管理(但包含在6.2條中的除外):

a)以土壤改良、地塊改造、地塊修復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於土地或生產施用於土地的物質(包括堆肥),以及生產築路材料;

b)焚燒處置(包括獲取熱能的焚燒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焚燒),或用於生產燃料,或包含於燃料中;

c)填埋處置;

d)傾倒、堆置;

e)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處置方式。

5.2 利用固體廢物生產的產物同時滿足下述條件的,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按照相應的產品管理(按照5.1條進行利用或處置的除外):

a)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質量標準;

b)符合相關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或技術規範要求,包括該產物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限值和該產物中有害物質的含量限值;

當沒有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範時,該產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於利用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並且在該產物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濃度不高於利用所替代原料生產產品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濃度,當沒有被替代原料時,不考慮該條件;

c)有穩定、合理的市場需求。

6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

6.1以下物質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

a)任何不需要修復和加工即可用於其原始用途的物質,或者在產生點經過修復和加工後滿足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並且用於其原始用途的物質;

b)不經過貯存或堆積過程,而在現場直接返回到原生產過程或返回其產生過程的物質;c)修復後作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d)供實驗室化驗分析用或科學研究用固體廢物樣品。

6.2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置後的物質,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

a)金屬礦、非金屬礦和煤炭採選過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採空區的符合GB18599中第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要求的採礦廢石、尾礦和煤矸石。但是帶入除採礦廢石、尾礦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質的除外;

b)工程施工中產生的按照法規要求或國家標準要求就地處置的物質。

6.3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

7 不作為液態廢物管理的物質

7.1 滿足相關法規和排放標準要求可排入環境水體或者市政污水管網和處理設施的廢水、污水。

7.2 經過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物理化學處理和生物處理等廢水處理工藝處理後,可以滿足向環境水體或市政污水管網和處理設施排放的相關法規和排放標準要求的廢水、污水。

7.3 廢酸、廢鹼中和處理後產生的滿足7.1或7.2條要求的廢水。

8 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