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打制

固打制,是馬來西亞種族比例在特定領域中實施配額的制度,相關條款在1971年由馬來西亞巫統主導的國會修憲案中通過,列於憲法第15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打制
  • 外文名:Quota System
  • 通過時間:1971年
  • 主要內容:以種族比例在特定領域中實施配額
概述,教育固打,高等教育,大學預科,政獎配額,商業固打,

概述

固打制,是馬來西亞以種族比例在特定領域中實施配額的制度。1971年,馬來西亞巫統主導的國會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給憲法第153條增加了關於“固打制”的條款。
聯邦憲法第153條文所涵蓋的是賦予馬來西亞最高元首的權力,在最高元首認為合理的情況之下,最高元首有權確保並且執行在特定機構或者特定資源中保留名額給馬來人與東馬土著的權力。具體來說,固打名額提現在四個方面:保留地、公共服務機構的固打名額、準證與商業執照的固打名額、獎學金與教育領域的固打名額。

教育固打

高等教育

1969年五一三事件後,馬來西亞高等教育檢討委員會提出建議指大學招生不但在學生人數,而且在選擇專業方面,都要反映社會人口結構。據此,從1971年起,馬來西亞政府開始實施保護馬來族和土著民族教育的固打制,即政府大學在新生錄取名額上採取“配額”分配製。
馬來西亞政府於1971年發布《瑪吉報告書》(Majid Report),指出馬來亞大學學生群體族群比例失衡(馬來西亞華裔族群比例過半,馬來族只有約三分之一),且馬來族學生也較集中於人文科系。以1969年為例,公立大學學生總數共35.6%為土著學生,52.9%為華裔學生。該報告書建議大學新生錄取名額按照土著(馬來族和東馬土著)55%、非土著(馬來西亞華人馬來西亞印度裔和其他少數民族)45%的比例錄取。
因此,大學錄取新生時並不完全以考生成績為標準,而是在特定民族優先的基礎上再按成績高低錄取。按照固打制,馬來人在大學錄取新生時占有極大的優勢。這個制度導致一些優秀人才難以進入馬來西亞公立大學總括而言,非土著社群成為教育固打制度下最大的受害者。基於公立大學學額有限,在經濟能力許可之下一些非土著學子能選擇留學國外或就讀於國內私立學府,但是來自低社經階層的學子則因無法負擔高昂的高等教育費用而放棄求學。
在固打制的實施下,土著在馬來西亞高等學府的占比有所提高。
馬來西亞高等學府學生總數(依據族群類別)
年份土著華裔印裔其他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1964
543
24.4
1330
59.8
211
9.5
141
6.3
1969
2373
35.6
3532
52.9
516
7.7
251
3.8
1975
20003
71.3
6885
24.5
961
3.4
215
0.8
1980
27751
59.7
15448
33.3
2848
6.1
409
0.9
1985
61996
61.0
31225
30.7
7542
7.4
846
0.8
1988
60145
65.3
24360
28.6
5078
5.5
548
0.6
2001年,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蒂爾提出教育改革的措施,決定公立大學新生錄取由固打制改為績效制,即以成績為錄取標準。績效制於2002年5月馬來西亞公立大學新生錄取工作正式開始實施。

大學預科

馬來西亞大學預科班(Matrikulasi)始於1980年,當時由各個大學各自承辦,分為理科系(生物、化學、物理、數學)、商科系(數學、會計、商科、經濟)及技術科系。1999年開始,大學預科班歸馬來西亞教育部全權管理。
2002年,馬來西亞政府終於開放政府大學預科班10%學額予非土著。
2019年4月,馬來西亞內閣議決維持土著90%、非土著10%的大學預科班學額分配,但是錄取學額從2.5萬增加到4萬,且60%學額將給予該國40%低收入群體(B40)家庭的學生。

政獎配額

馬來西亞絕大部分政府高教獎學金只發放予土著學生,作為他們在馬來西亞國內外高等學府就讀費用。1980年至1984年,約95%的政府國外升學獎學金受益人為土著學生。

商業固打

20世紀70年代,馬來西亞施行新經濟政策,強調重點發展以馬來人為中心的私人資本,亦即通過國家行政手段的干預來提高馬來人私人資本的經濟實力,規定在1970—1990年的20年間要達到兩個目標:第一,在就業方面,達到就業率與族群構成比例平衡;第二,在股份資本持有率方面,要求土著、非土著(以華人為主)和外資的股份分配,由1970年的2.4%、34.3%、63.3%改為1990年的30%、40%、30%。為此,馬來西亞政府規定私人企業必須保留至少30%的股份和工作機會給土著;同時,通過採取強制性的行政干預手段,直接介入企業的經營活動,如成立各種國營公司、收購華資和外資公司股份,推行私有化政策等。為了有效地推行新經濟政策,從1970年起還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
1975年頒布的《工業調整法》規定,僱工25人、資本25萬馬幣以上的非馬來人企業領取執照時,必須把30%的股權留給馬來人,產品的30%交由馬來人代銷,土地開發、石油、天然氣采煉等,優先供給馬來人,否則申請者將領不到執照,而企業所雇用的員工中,馬來人應占50%。
新經濟政策實施後,馬來西亞人就業結構的變化明顯。到1990年,馬來人在許多行業的就業比例逐漸超過了華人,成為馬來西亞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在662.1萬的總就業人口當中,馬來人占有57.8%,華人占有32.9%;在292.07萬白領階層(即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辦公室文員、銷售人員以及服務業從業人員)中,馬來人占51.6%,華人占39.4%;在182.78萬製造業工人當中,馬來人占48.5%(1970年僅為28.9%),華人占40.4%(1970年為55.9%)。製造業逐漸成為馬來人就業的優勢領域。同時,華人在製造業的就業比例卻減少了15.5個百分點。在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就業方面,政府部門新增就業機會的3/4都分配給了馬來人,其中包括80%的高級職位,而分配給華人的高級職位僅有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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