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增加核算指固定資產增加的核算方法。包括:(1) 基建撥款購建。應於建設單位購建完成支付使用時,根據建設單位支付使用明細表中所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 目。已經動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帳,待建設單位確定價值後,再行調整。(2)基建借款購 建。應於建設單位購建完成交付使用時,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明細表中所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基建借款”科目。(3) 專用撥款購建。應於專用撥款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根據已完工程實際成本和建築稅等,借記“專用撥款”科目,貸記“專項工程支出”科目; 同時,將其中增加固定資產價值部分,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4)專用基金購建。應於專用基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根據已完工程實際成本和建築稅等,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專項工程支出“科目; 同時,將其中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