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承付期

固定承付期是根據某些協定國雙方簽訂的《換貨和支付協定》規定,在記帳結算的出口托收業務中,進口方清算銀行在收到托收單據後的若干天之內,必須向出口方清算銀行辦理付款或提出拒付的一種承付期限的規 定。

按國際貿易慣例,現匯結算項下的托收結算,一律實行收妥付匯,對進口方並無固定承付期的要求,只有在記帳結算項下的托收結算才有此規定。由於締約內容和國家不同,固定承付期也不盡相同,例如,有的協定國雙方約定固定承付期為10天,有的規定為10個工作日,有的規定為14天,也有的規定為14個工作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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