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轉帳制是根據協定國雙方約定,在國際貿易記帳結算項下的托收結算業務,從進口方清算銀行收到出口托收貨運單據之日起一般都有一個固定承付期。
當進口方清算銀行收到出口方清算銀行寄來“無證出口托收委託書”(簡稱“委託書”)及貨運單據後,即在“委託書”的回執聯上籤注收到單據日期及承付日期退寄出口方清算銀行,等到承付期滿的當天,進口方清算銀行即憑進口單位“承付確認書”將托收款項貸記出口方清算銀行有關帳戶,毋需寄發“貸記通知書”,出口方清算銀行則憑退回的“委託書”回執聯,於固定承付期滿的次日自動轉帳,亦毋需寄送“已借記通知書”。採用這種轉帳方式辦理托收結算,進口方如需拒付,必須在承付期滿前,至少須在承付期滿時將拒付函、電寄達出口方清算銀行,否則,出口方清算銀行於承付期滿的次日自動轉帳後,有權不再受理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