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
2020年5月26日,在固始縣十四屆人大六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姜洋當選為固始縣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一、在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
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
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
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
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
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程式
信訪舉報
一、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檢舉、控告、申訴、批評建議的範圍:
1、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
2、對監察對象(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下同)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紀檢監察機關對反映的以下事項,不予受理:
(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途徑解決的;
(二)依照有關規定,屬於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範圍的;
(三)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
三、信訪人義務:檢舉、控告、申訴人在檢舉、控告、申訴活動中必須對所檢舉、控告、申訴的事實的真實性負責。接受調查、詢問時,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如有誣陷、製造假證行為,必須承擔紀律和法律責任。
四、紀檢監察機關提倡實名舉報(請填寫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和準確聯繫方式等內容)。
五、信訪舉報渠道:
1、來信請寄:固始縣行政中心固始縣紀委監察委信訪室;
2、來訪請到:固始縣信訪局信訪接待大廳二樓203室縣紀委監察委接談室。
審查調查
(一)基本原則: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式
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監察機構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縣紀委監委有關綜合業務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核文、備案審查、清理、編纂;負責機關保密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及平安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負責機關文明建設工作;協調辦理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等。
(二)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縣紀委監委統一管理的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縣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派駐機構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縣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調機關有關部門做好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工作等。
(三)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縣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綜合輿情工作;負責縣紀委監委網站等信息的收集、編輯、審核、發布工作等。
(四)調研法規室。負責綜合分析全縣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檔案、重要會議文稿;提出全縣紀檢監察相關制度建設規劃、計畫和建議;起草、修改紀檢監察有關制度;參與或配合有關部門擬定規範性檔案;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備案審查工作等。
(五)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縣委管理的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縣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紀(工)委報送的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室等相關部門;受理黨員對縣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縣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對轉送縣紀委監委派駐或者派出機構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紀(工)委辦理的檢舉控告進行監督檢查,對典型問題交辦、督辦等。
(六)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及縣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紀(工)委報送的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黨員幹部相關問題線索;負責對縣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處置建議;負責向市紀委監委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工作;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負責查辦案件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跨部門協作辦案機制,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負責留置措施使用過程中的組織協調;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縣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統籌建立縣管幹部廉政檔案工作;負責全縣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追贓工作;承擔縣管幹部及其他重點個案的追逃追贓工作;負責縣管幹部出國(境)廉政審核;承擔縣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等。
(七)第一監督檢查室(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民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有關部門移送的重大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兩個責任”等方面的典型案件;綜合分析全縣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八)第二至第五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規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領導班子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綜合分析所聯繫單位政治生態狀況,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承辦涉嫌一般違紀問題線索處置;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對適用“四種形態”中第一種、第二種形態的,按程式提出處置意見;對適用第三種、第四種形態的,按程式移交案件監督管理室;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聯繫單位及其系統做好以案促改、巡視巡察整改工作等。
(九)第一至第六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審查調查工作,督辦全縣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查處情況。
(十)案件審理室(申訴複查室)。負責審理縣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鄉(科)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負責案件質量和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黨員對縣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縣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縣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十一)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縣紀委監委機關縣管幹部,縣委巡察機構中人事關係在縣紀委的科級領導職務幹部,縣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全體幹部,鄉鎮(街道辦事處)紀(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 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等。
(十二)以案促改室。承擔縣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負責全縣以案促改和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等工作;協調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預防腐敗工作,組織協調社會領域反腐倡廉建設。
(十三)機關事務管理室。負責管理機關後勤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管基建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負責機關幹部職工醫療、衛生防疫工作等。
派駐機構
1、縣紀委監委派駐第一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縣委辦公室(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機要保密局、檔案局)、縣委組織部(人才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公務員局)、縣委宣傳部(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新聞出版局、新聞辦公室)、縣委政法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老幹部局、黨校7個單位
2、縣紀委監委派駐第二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縣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務局、僑務辦公室、台灣工作辦公室)、縣總工會、婦聯、團縣委、僑聯、文聯、科協、工商聯10個單位
3、縣紀委監委派駐第三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縣政府辦公室(金融工作辦公室)、扶貧開發辦公室、機關事務管理局、史志研究室4個單位
4、縣紀委監委派駐第四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司法局(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 2個單位
5、縣紀委監委派駐第五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縣交通運輸局(交戰辦)、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2個單位
6、縣紀委監委派駐第六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商務局、供銷合作社3個單位
7、縣紀委監委派駐第七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縣財政局、應急管理局2個單位
8、縣紀委監委派駐第八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2個單位
9、縣紀委監委派駐第九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自然資源局3個單位
10、縣紀委監委派駐第十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教育體育局(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統計局2個單位
11、縣紀委監委派駐第十一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愛衛辦)、殘聯、信訪局3個單位
12、縣紀委監委派駐第十二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農業農村局(畜牧局、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水利局2個單位
13、縣紀委監委派駐第十三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縣民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3個單位
14、縣紀委監委派駐第十四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審計局(審計委員會辦公室)2個單位
15、縣紀委監委派駐第十五紀檢監察組
負責綜合監督:縣林業和茶產業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科學技術局)、農業機械化技術中心3個單位
16、縣紀委監委派駐縣公安局紀檢監察組
負責監督:公安局
17、縣紀委監委派駐縣法院紀檢監察組
負責監督:縣法院
18、縣紀委監委派駐縣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負責監督:縣檢察院
監察範圍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
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
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姚曉越
副主任
許傳富、劉厚成
委員
張淑剛、胡國剛、林左軍、張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