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執行2007年元月23日國家、省、市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省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決定》(豫政[2005]48號)等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我縣煤礦安全管理秩序,縣政府決定對我縣非法生產小煤窯進行集中整治,力爭從根本上解決私開亂采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小煤窯集中整治實施方案
- 時間: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 主管機關:固始縣人民政府
- 區域:固始縣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固始縣小煤窯集中整治實施方案的
通 知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固始縣小煤窯集中整治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落實。
《固始縣小煤窯集中整治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落實。
固始縣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小煤窯集中整治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執行2007年元月23日國家、省、市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省政府《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和違法生產煤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決定》(豫政[2005]48號)等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我縣煤礦安全管理秩序,縣政府決定對我縣非法生產小煤窯進行集中整治,力爭從根本上解決私開亂采問題。
一、整治目標
通過整治,徹底關閉非法小煤窯,嚴厲打擊小煤窯的違法生產行為,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礦業秩序和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保護職工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關閉整治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在採取強制措施之前,從2007年2月14日起,按照縣政府要求,下發公告,限令非法生產小煤窯在規定期限內自行關閉,經驗收確認合格後,可減輕或免除處罰。屬地鄉鎮和主管部門,在此期間內,要認真排查摸底,如實上報非法煤窯底數、具體方位、窯主姓名等,並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工作,保證小煤窯集中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具體實施階段。由縣政府組織,安監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全力配合和參與,採取集中活動和強制措施,徹底關閉小煤窯。在2007年2月25日至2月31日,用一周左右時間,由公安、國土、工商、林業、電業、安監、中小企業服務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按要求分別抽調人員,主要領導要親自參與指揮,並各選派一名副科級領導幹部深入礦區,對拒不執行政府公告的非法小煤窯,拆除井口,扒掉窯棚,炸毀井筒,沒收非法小煤窯的非法所得及礦產品,堅決在3月初徹底關閉礦區存在的所有非法小煤窯。
(三)在楊山村、吳上樓村等地主要交通路口設立長期站卡,攔截拉運非法煤礦煤炭產品的車輛,切斷非法礦產品的銷售渠道,禁止外來客戶與小煤窯主交易,依法沒收其對外運送的礦產品。同時利用站卡徹底切斷非法煤礦坑木、火工用品等主要原材料的供貨渠道。
(四)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嚴防反彈。在縣非法小煤窯整治關閉工作結束後,各相關職能部門和武廟、方集、段集、楊山煤礦等屬地單位要制訂長效監管機制,在設立臨時站卡的基礎上,探索和試行設立礦區公安派出所和安全監管站,綜合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樹立長期作戰觀念,開展經常性巡迴督查,發現一處關閉一處,嚴防反彈和死灰復燃。
三、關閉標準
切斷礦井所有供電電源,拆除生產設備,收繳民爆物品,填實井筒,遣散人員,恢復地貌。
四、相關部門的職責
為了明確各單位職責,保證此次集中整治關閉工作達到預期目的,現依據豫政[2005]48號檔案精神,對相關部門及屬地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安監局:負責牽頭組織、督導檢查和綜合協調工作,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對煤礦執行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進行監督,對非法和違法生產及導致重大事故隱患或已發生的事故及其責任人進行查處,對整治過程中違法人員依法實行處罰,或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它責任。
公安局:依法收繳非法小煤窯火工用品,查清來源,切斷供貨渠道,對為小煤窯提供火工用品和非法使用火工用品的,要嚴厲打擊,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負責非法小煤窯井筒的爆破和整治現場的安全保衛,對干擾、阻止、破壞整治工作的,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堅決打擊。對安監、國土等部門移送的非法違法採礦、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時立案偵查,並依法嚴肅處理。對運輸非法小煤窯礦產品的車輛予以查處。
電業局:加強煤礦供電管理,拆除非法小煤窯的電源、電線、電桿,沒收發電設施,對非法和違法生產小煤窯提供電力及私搭亂接人員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林業局:查清坑木來源,切斷供貨渠道,沒收非法小煤窯收購、使用的坑木。同時加強楊山煤礦所屬礦井坑木使用的監管。
國土資源局:加強採礦秩序的監管,關閉非法、無證煤井。澄清小煤窯底數,向縣政府提供非法小煤窯名單,為集中整治非法小煤窯提供依據。並負責對關閉後的非法小煤礦實施監管,嚴肅查處死灰復燃、超層越界、無證開採礦井。
工商局:依法沒收無證經營的不法窯主的非法所得。
監察局:負責查處驗收工作中的失職、瀆職及其他違紀行為。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股辦礦,收受賄賂,公開或暗地包庇袒護的,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
中小企業服務局: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楊山煤礦境內小煤窯進行集中整治,負責礦區內整治關閉後的非法小煤窯的日常監管,禁止違法開採現象再次發生,消除安全隱患。
楊山煤礦:提供非法小煤窯開採的精確情況,負責整治關閉期間的聯絡和嚮導。提供後勤保障,負責整治期間的用餐和材料供應。負責爆破器材的採購、供應、保管和發放,沒收財物的轉運、保管和上交。負責爆破人員的聯繫、技術和實施保障,參與民工的組織、管理、調度和後勤安排。對楊山煤礦境內整治關閉後的非法小煤窯進行監管,確保不再發生任何非法和違法開採現象。
方集、段集、武廟三鄉(鎮)要嚴格依據本《方案》,鄉鎮長為本轄區非法小煤窯專項整治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為直接責任人。在縣集中整治期間,由鄉政府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對本轄區非法小煤窯進行堅決整治,確保境內非法小煤窯在規定期限內全部徹底關閉。同時,無條件協調轄區內所屬部門,配合集中整治工作和日常監管工作。
上述各職能部門必須依法履行其相應的監管監察職責,及時發現非法小煤窯,及時向縣鄉兩級政府通報,並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治理整頓關閉工作落到實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此次集中整治由縣政府統一領導,屬地鄉鎮全面負責,部門嚴格執法,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分管領導直接參加,密切配合,加強協調溝通,並按時組織有關單位抽調人員參與非法小煤窯集中整治活動。
(二)大造輿論,廣泛宣傳。相關部門要充分發動輿論宣傳、監督攻勢,採取多種形式,積極配合非法小煤窯專項集中整治活動,推動煤礦整治關閉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堅持依法辦事,嚴懲違法違紀行為。整治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決杜絕“以收代治”、“以罰代治”、“罰過放行”的錯誤行徑。對於干擾、阻止、破壞整治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責任追究。
(四)堅決執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5]48號檔案精神,集中整治工作結束以後,縣政府統一組織驗收,凡未及時發現轄區內非法生產小煤窯,或者發現後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未及時向屬地主管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整治目標
通過整治,徹底關閉非法小煤窯,嚴厲打擊小煤窯的違法生產行為,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礦業秩序和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保護職工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關閉整治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在採取強制措施之前,從2007年2月14日起,按照縣政府要求,下發公告,限令非法生產小煤窯在規定期限內自行關閉,經驗收確認合格後,可減輕或免除處罰。屬地鄉鎮和主管部門,在此期間內,要認真排查摸底,如實上報非法煤窯底數、具體方位、窯主姓名等,並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工作,保證小煤窯集中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具體實施階段。由縣政府組織,安監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全力配合和參與,採取集中活動和強制措施,徹底關閉小煤窯。在2007年2月25日至2月31日,用一周左右時間,由公安、國土、工商、林業、電業、安監、中小企業服務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按要求分別抽調人員,主要領導要親自參與指揮,並各選派一名副科級領導幹部深入礦區,對拒不執行政府公告的非法小煤窯,拆除井口,扒掉窯棚,炸毀井筒,沒收非法小煤窯的非法所得及礦產品,堅決在3月初徹底關閉礦區存在的所有非法小煤窯。
(三)在楊山村、吳上樓村等地主要交通路口設立長期站卡,攔截拉運非法煤礦煤炭產品的車輛,切斷非法礦產品的銷售渠道,禁止外來客戶與小煤窯主交易,依法沒收其對外運送的礦產品。同時利用站卡徹底切斷非法煤礦坑木、火工用品等主要原材料的供貨渠道。
(四)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嚴防反彈。在縣非法小煤窯整治關閉工作結束後,各相關職能部門和武廟、方集、段集、楊山煤礦等屬地單位要制訂長效監管機制,在設立臨時站卡的基礎上,探索和試行設立礦區公安派出所和安全監管站,綜合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樹立長期作戰觀念,開展經常性巡迴督查,發現一處關閉一處,嚴防反彈和死灰復燃。
三、關閉標準
切斷礦井所有供電電源,拆除生產設備,收繳民爆物品,填實井筒,遣散人員,恢復地貌。
四、相關部門的職責
為了明確各單位職責,保證此次集中整治關閉工作達到預期目的,現依據豫政[2005]48號檔案精神,對相關部門及屬地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安監局:負責牽頭組織、督導檢查和綜合協調工作,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對煤礦執行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進行監督,對非法和違法生產及導致重大事故隱患或已發生的事故及其責任人進行查處,對整治過程中違法人員依法實行處罰,或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它責任。
公安局:依法收繳非法小煤窯火工用品,查清來源,切斷供貨渠道,對為小煤窯提供火工用品和非法使用火工用品的,要嚴厲打擊,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負責非法小煤窯井筒的爆破和整治現場的安全保衛,對干擾、阻止、破壞整治工作的,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堅決打擊。對安監、國土等部門移送的非法違法採礦、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時立案偵查,並依法嚴肅處理。對運輸非法小煤窯礦產品的車輛予以查處。
電業局:加強煤礦供電管理,拆除非法小煤窯的電源、電線、電桿,沒收發電設施,對非法和違法生產小煤窯提供電力及私搭亂接人員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林業局:查清坑木來源,切斷供貨渠道,沒收非法小煤窯收購、使用的坑木。同時加強楊山煤礦所屬礦井坑木使用的監管。
國土資源局:加強採礦秩序的監管,關閉非法、無證煤井。澄清小煤窯底數,向縣政府提供非法小煤窯名單,為集中整治非法小煤窯提供依據。並負責對關閉後的非法小煤礦實施監管,嚴肅查處死灰復燃、超層越界、無證開採礦井。
工商局:依法沒收無證經營的不法窯主的非法所得。
監察局:負責查處驗收工作中的失職、瀆職及其他違紀行為。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股辦礦,收受賄賂,公開或暗地包庇袒護的,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
中小企業服務局: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楊山煤礦境內小煤窯進行集中整治,負責礦區內整治關閉後的非法小煤窯的日常監管,禁止違法開採現象再次發生,消除安全隱患。
楊山煤礦:提供非法小煤窯開採的精確情況,負責整治關閉期間的聯絡和嚮導。提供後勤保障,負責整治期間的用餐和材料供應。負責爆破器材的採購、供應、保管和發放,沒收財物的轉運、保管和上交。負責爆破人員的聯繫、技術和實施保障,參與民工的組織、管理、調度和後勤安排。對楊山煤礦境內整治關閉後的非法小煤窯進行監管,確保不再發生任何非法和違法開採現象。
方集、段集、武廟三鄉(鎮)要嚴格依據本《方案》,鄉鎮長為本轄區非法小煤窯專項整治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為直接責任人。在縣集中整治期間,由鄉政府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對本轄區非法小煤窯進行堅決整治,確保境內非法小煤窯在規定期限內全部徹底關閉。同時,無條件協調轄區內所屬部門,配合集中整治工作和日常監管工作。
上述各職能部門必須依法履行其相應的監管監察職責,及時發現非法小煤窯,及時向縣鄉兩級政府通報,並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治理整頓關閉工作落到實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此次集中整治由縣政府統一領導,屬地鄉鎮全面負責,部門嚴格執法,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分管領導直接參加,密切配合,加強協調溝通,並按時組織有關單位抽調人員參與非法小煤窯集中整治活動。
(二)大造輿論,廣泛宣傳。相關部門要充分發動輿論宣傳、監督攻勢,採取多種形式,積極配合非法小煤窯專項集中整治活動,推動煤礦整治關閉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堅持依法辦事,嚴懲違法違紀行為。整治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決杜絕“以收代治”、“以罰代治”、“罰過放行”的錯誤行徑。對於干擾、阻止、破壞整治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責任追究。
(四)堅決執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5]48號檔案精神,集中整治工作結束以後,縣政府統一組織驗收,凡未及時發現轄區內非法生產小煤窯,或者發現後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未及時向屬地主管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