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擬定原州區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等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原州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相關政府規章草案。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原州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協調推進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建立,配合做好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原州區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區委和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原州區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駐原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鄉鎮(街道)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負責消防工作,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原州區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查處煤礦違法違規行為,參與煤礦事故的查處。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跨區域救援工作。
(十五)擬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完成原州區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區應急局應加強、最佳化、統籌原州區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自然資源局、水務局等部門(單位)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區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原州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組織協調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原州區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區委和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單位)開展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區自然資源局、水務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2)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排查治理。負責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3)區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和防汛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4)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負責落實區應急指揮機構以及區水務局防汛抗旱的有關要求,執行市、區應急指揮機構指令。
(5)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負責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督促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檢查督促等工作。
(6)根據工作需要,區自然資源局、水務局等部門(單位)可以提請區應急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區發展和改革局在原州區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區應急局負責提出全區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全區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等,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單位)確定年度購置計畫,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2)區發展和改革局根據原州區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原州區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區應急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崗位。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後勤保障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信訪、建議議案提案辦理、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起草相關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有關重大政策研究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審批、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綜合工作,監督、指導和協調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和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部門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和隱患排查治理資金的使用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應急管理系統幹部教育、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和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管理知識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眾知識普及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局黨組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具體工作,負責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日常工作。
(二)應急管理崗位。
承擔應急值守和政務值班等工作,編制全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相關經濟政策建議,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統籌全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全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協調、指導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建設,擬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評估論證機制,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組織開展綜合風險、減災能力調查評估。組織協調全區城鎮、農村、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及水旱災害、地震、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地震和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科技和信息化工作,承擔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設、運行的技術支撐工作,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負責應急指揮平台的管理維護,指導各鄉鎮(街道)、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和相關部門應急指揮平台的建設、管理工作。統籌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救援等專業力量建設,銜接駐原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承擔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和防災減災救災可研協調服務工作。承擔原州區應對較大及以上災害指揮部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開展應急管理區域性合作。承擔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統籌協調森林防火、防汛抗旱、減災救災等相關議事協調機構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和應急協調保障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管理裝備工作。
(三)綜合協調督查崗位。
依法依規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單位)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承擔安全生產標準化、執法計畫編制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負責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檢查、專項督查、專項整治和生產安全事故掛牌督辦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負責擬訂全區安全生產督查規章制度、規劃計畫、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及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檔案確定事項、重要會議議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反饋和協調。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考核工作,負責全區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督辦治理及銷賬等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監督指導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負責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工作。
(四)災害救助保障崗位。
落實災情報告制度,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中央和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洪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擬訂消防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生產基礎崗位。
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等工礦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等工作。承擔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等工礦行業安全生產執法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承擔組織、指導、協調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等有關工作。檢查指導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工作部署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分析煤礦安全形勢,定期向區政府報告煤礦安全工作,提出煤礦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組織調動煤礦事故應急資源。開展礦難應急救援的宣傳、教育和預案演練工作。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指導、監督煤礦企業開展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工作。依法對煤礦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有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情況。參與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和煤礦事故調查處理。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崗位。
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和監督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和危險化學品登記等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人員編制
區應急管理局行政編制1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區應急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的調整由原州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