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北朝隋唐墓地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保護、管理與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原市北朝隋唐墓地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10月31日
  • 批准時間:2018年1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基本介紹,其他信息,

基本介紹

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31日固原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是指位於固原市原州區開城鎮、南關街道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固原北朝隋唐墓地。
在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範圍內和建設控制地帶發現的其他時期的古墓葬應當列為保護對象。
第四條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固原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處理規劃、建設、保護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項。
原州區人民政府負責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保護、管理、利用工作。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北朝隋唐墓地的保護、管理及利用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固原市人民政府、原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保護納入社會發展規劃,原州區人民政府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原州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保護、管理及利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改、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規劃、水務、林業、應急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墓地保護、管理及利用的有關工作。
宣傳、廣電、教育等部門應當做好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八條 鼓勵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等方式資助保護固原北朝隋唐墓地。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與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相關的資料、實物。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九條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文物保護總體規劃執行。
保護範圍:北至興城路南沿以南30米,東至同康街西沿,南至寇橋路南沿以南100米,西至李賢墓以西300米。面積608.84公頃。
建設控制地帶:北至深溝北沿,東至福銀高速西沿和九龍山東側山腳,南至九龍山南側山腳一線,西至白馬山東部山脊。面積3848.83公頃。
第十條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設立保護標誌和界碑及其他保護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移除和拆除。
第十一條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對象包括:
(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北朝隋唐時期的墓葬群;
(二)埋藏的與墓地墓葬相關的文物;(三)墓地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取土、打井、修墳等;
(二)堆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三)其他可能污染文物、危及文物安全及其環境風貌的活動。
第十三條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範圍內不得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限期拆除;不得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報批。
第十四條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範圍內集體土地改變權屬和用途的,應當符合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文物保護總體規劃的規定。
第十五條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進行破壞墓葬遺址歷史風貌的建設活動;(二)建設污染墓葬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
(三)建設損害遺址真實性的各類人造景觀、景點。
第十六條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影響文物安全、破壞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限期治理;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文物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十七條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工程方案應當依法報批。建築風格、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十八條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事先進行文物保護和環境影響評估並依法進行文物調查、勘探、考古發掘。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及其周邊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採取保護措施,並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盜掘、哄搶、藏匿、私分、非法買賣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文物。
第二十條 原州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及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者發現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存在人為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啟動保護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原州區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文物保護記錄檔案,記錄檔案應當準確詳實、系統完整。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出土文物的出入庫、提取使用、調撥、交換、借用和對外展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

其他信息

第三章 展示利用
第二十二條 原州區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的交流、合作,開展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科學研究。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摹、複製、拓印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出土文物,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審批,並由原州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鼓勵利用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傳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獨特的歷史文化價值,開發文博創意產品及衍生產品。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證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文物安全和符合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文物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依託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建立考古遺址公園、文化旅遊項目等,形成具有保護、收藏、科研、參觀、宣傳、教育等功能的公共空間。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移除、拆除保護標誌和界碑及其他保護設施的,由原州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範圍內取土、打井、修墳等,由原州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在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範圍內堆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未經批准,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由原州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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