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飯獲罪

仁壽縣祿加鎮農婦黃滿雲和另外25位村民到鎮政府食堂吃了一頓飯。派出所以“帶頭將鎮政府食堂飯搶光,導致政府工作人員午飯沒有飯菜,嚴重影響政府的正常秩序”為由,將黃滿雲行政拘留15天。

概述,評論,

概述

去鎮政府反映問題,時至中午飯點,仁壽縣祿加鎮農婦黃滿雲和另外25位村民到鎮政府食堂吃了一頓飯。誰知道這頓飯惹了禍,派出所以“帶頭將鎮政府食堂飯搶光,導致政府工作人員午飯沒有飯菜,嚴重影響政府的正常秩序”為由,將黃滿雲行政拘留15天。黃滿雲一紙訴狀告到仁壽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這項行政處罰決定。
2012年7月2日,此案開庭審理。當地警方則表示,黃滿雲是“非法聚眾上訪”。庭審中,黃滿雲否認有“帶頭搶光政府食堂飯菜”的行為,稱未對政府工作造成干擾。

評論

因為吃了鄉政府食堂一頓飯而被拘留,讓人無語。不要說並不存在強行就餐的現象,沒有過激的言行,就算是當真“將食堂飯菜吃光讓工作人員沒有飯吃”,也不至於影響到鄉政府工作秩序,而一定非要動用司法強制手段。尤其是面對懷有利益訴求的上訪民眾,就更加不妥當。
拘留是一種司法手段,必須要依法為之,但在包括農婦因吃政府食堂飯被拘事件在內的諸多現實範例中,地方的“拘留”,所遵從的並不是“事實”和法律準繩,而是權力的意志指向。
“因飯獲罪”案正在公開審理,相信公正的法律會還農婦一個清白。但無論是本案,還是一些不同類型的個案,種種悖理之處再一次發出警示:在權大於法的小氣候中,公權頻頻越界,司法力量很容易異化為權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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