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造

回造

回造是唐開元年(713~741)前後征納賦稅時以不同實物折納的一種制度。亦稱折造、變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回造
  • 拼音:huizao
  • 解釋:亦稱折造、變造
  • 來源:唐朝納稅的一種制度
歷史,事件,

歷史

折納在南北朝時期即已實行。南朝各地區生產的地方性很強,產品種類較多,交換關係也比較發達,因此,折納較為盛行。除納布代租外,還以米折布,收雜物當租,以錢禁槓折租。北朝也曾折絹為谷堡定煮,以錢折絹。
唐朝在武則天統治時期已在江南地區實行納布代租。新疆吐魯番曾出土光宅元年 (684)婺州信安縣(今浙江衢州)顯德鄉梅山里祝伯亮租布一端中宗神龍(705~707年)以後,又以義倉之粟,變米納京師,當時謂之變造。開元四年,停義倉變造。至二十一年,因關中糧食不足,乃用裴耀卿為相,次年為江淮以南造使,廣運江淮義倉變造米。

事件

開元二十五年,由於西北地區農業的發展與和糴的實行,關中糧儲豐富,江淮糧食漕運量捆汗贈頌得以減少。唐政府進一埋棵挨步調整各地折納實物的規定:關內諸州符茅灶庸調資課,根據實價變粟取米送京,路遠的則就地收貯以充隨近軍糧;河南、河北應送含嘉、太原等倉租米,折粟留納本州;河南、河北不通水運的州,折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唐初以來,實行於江淮一帶斷殼熱的變造制度,進一步在關中和河南、河北推廣。同時還規定,江南諸州租並達慨店禁造納布。天寶四載(745)韋堅又請於江淮轉運租米,取義倉粟轉市輕貨。江淮一帶的造制度,又有了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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