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社會是指現代社會控制系統中一個相對剝奪自由刑而言的概念。從刑罰學的意義上講,是相對與社會隔離而言,是指刑後人員在解除被隔離監禁或關押改造狀態之後,開始返回社會的一種行為態勢,如:“在他被釋放後回歸社會的階段中”。也可以表示受刑後回到社會中來的狀態。另外一種涵義,則是指國家對刑罰或其他司法處罰(主要是含有剝奪人身自由成份的)之後的受罰人的罰後措施。如“做好刑後人員的回歸社會工作。”回歸社會猶如治療疾病後的康復工作或康復階段一樣,日益受到重視。
它可以消除刑罰的某些副作用;它可以對刑後人員施以社會保護;它可以繼續施以教育,督導;它可以作為全面改造犯罪人的系統工程中的一個環節等等。回歸社會已從單純的刑罰後的善後救助性質的活動,轉化為相對獨立的,有一定社會任務和司法任務的工作階段;從自發的、零散的慈善活動,轉變為國家或社會有組織地綜合清理犯罪的正式措施。回歸社會在我國,屬於綜合治理犯罪工作大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80年代後期,受到更廣泛的重視,出現了“幫教協定”、“齊抓共管”“責任承包”等一采列新經驗、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