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馬分肥

四馬分肥

“四馬分肥”是當時對民族資本主義企業的利潤分配形式的形象的說法,指企業利潤按國家徵收的所得稅金、企業公積金、職工福利獎金和資方的股息紅利四部分。一九五六年全行業公私合營後,資方的股息紅利被定息代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馬分肥
  • 時期社會主義改造時期
  • 形象說法: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利潤分配形式
  • 發生國家:中國
簡介,來源,評論,戰略措施,

簡介

“四馬分肥”是社會主義改造中對資本主義企業的贖買方式。1956年以前,國家規定私營企業和公私合營企業全年盈餘按以下四方面分配:國家稅金約為30%,企業公積金約為10%~30%,職工福利獎金約為5%~15%,股東紅利、董事、經理、廠長的酬金約為25%,稱“四馬分肥”。1956年,私營企業全行業公私合營後國家規定,原私營企業家不再參加原企業的盈餘分配,而是按其擁有的股額由國家付給年息,一律按年息五厘付給。原訂付定息7年,後又延長3年,1966年9月停付。

來源

四馬分肥是對初級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企業獲得的利潤的分配形式。即按照繳納給國家的所得稅,企業的公積金、職工的福利獎金和資方的利潤四個方面進行分配。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資本家占有的生產資料實行贖買政策的一種形式。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採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稅收是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的重要工具,是限制資產階級剝削剩餘價值的中心環節。1952年,資本主義工商業還是一個重要力量,當時它擁有380萬職工,其工業產值約占工業總產值的40%左右。1953年,初級形式(包括委託加工、計畫訂貨、統購包銷、委託經銷代銷等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企業,不論在工業方面還是在商業方面都有了較快的發展。從這一年開始,國家對初級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企業獲得的利潤,採取“四馬分肥”的辦法進行分配。所謂“四馬分肥”是一種形象的說法,實質是指對企業的利潤,按照所得稅、企業公積金、職工福利獎金和留給資本家的利潤(包括股息紅利)等四個方面進行分配。其中所得稅約占利潤總額的1/3左右,資本家的股息和紅利約占1/4左右。由此可見,資本家剝削的剩餘價值量已受到很大的限制。由於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採取了正確穩妥的政策,到1956年底實行高級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企業——公私合營企業,在工業中已占原有資本主義工業企業總數的99%;在商業中,有40萬戶實行了公私合營,有144萬戶實行了合作化。在高級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企業中,資本家只能以私股持股人的身份領取相當於年息5%的股息(即定息),其剝削量不僅進一步受到限制,而且私股也不再是生息資本,而是向全民財產轉化的形式。這樣,中國就在很短的時間內,基本上完成了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評論

公私合營“四馬分肥”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討論和制定了中國共產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黨在這個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是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並逐步實現國家對農業、對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1953年,黨先後作出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和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兩個決議要求按照積極發展、穩步前進的方針和自願互利的原則,採取典型示範和逐步推廣的方法,把農業互助合作當作一件大事去做。在這兩個決議的指導下,全國80%以上的合作社都增產增收,並且一般都是互助組優於單幹,合作社又優於互助組。因此互助合作運動得到廣大貧苦農民的歡迎,參加合作社已開始成為一種民眾性的行動。
隨著工業化的發展,急劇擴大了商品糧食的需求量,出現了糧食供應不足、農民待價惜售和私人糧商糧販操縱糧食市場的局面。在中國實行工業化,必須依靠農業的發展和農民的支持。1953年10月,中央作出關於實行糧食的計畫收購和計畫供應(簡稱統購統銷)的決議。糧食統購統銷的實行,初步緩解糧食供應的緊張,保持了市場物價的穩定,在不高的水準上滿足了工業化對糧食的需要。互助合作、糧食徵購,成為對小農經濟進行改造的相互聯繫、相互促進的兩大戰略措施。

戰略措施

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和糧食統購統銷政策的實行,直接推動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進程。1953年6月,中央兩次召開政治局擴大會議進行討論,確定經過國家資本主義改造資本主義工業的方針。隨後又決定對私營商業不採取單純“排擠”的辦法,也採取國家資本主義的方針。9月,毛澤東在對民主黨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談話時說:“有了三年多的經驗,已經可以肯定:經過國家資本主義完成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是較健全的方針和辦法。”私營工業從低級國家資本主義形式(統購包銷、加工訂貨)到高級國家資本主義形式(公私合營)發展的過程,事實上也就是逐步改造其生產關係和逐步走向社會主義的過程。這樣,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政策,概括為“利用、限制、改造”。利用和限制資本主義的過程,也就是改造資本主義的過程。
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確定大大地促進了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在1953年底以前,著重發展以加工訂貨為主的初級和中級國家資本主義形式。1954年1月,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關於有步驟地將資本主義工業基本上改造為公私合營企業的意見,此後,開始轉入重點發展公私合營這種高級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加工訂貨,主要是國家同資本家在企業外部的合作。公私合營,是社會主義成分同資本主義成分在企業內部的合作,公方占有相當股權,公私雙方共同經營企業,公方代表居於領導地位。這兩種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利潤都實行“四馬分肥”,即分為國家所得稅、企業公積金、工人福利費、資方紅利四個部分,資方紅利大體占1/4,企業利潤大部分歸國家和工人,基本上是為國計民生服務的。這就使這些企業具有不同程度的社會主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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