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農村四荒地是指屬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其流轉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
相關政策
開墾荒地、營造林地、治沙改土等從事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承包、租賃、拍賣“四荒”使用權,最長不超過50年。
——1996年6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由於“四荒”治理開發投資回收期長,風險大,必須有長期穩定的政策。
允許“四荒”使用權一定50年或更長的時間不變。
——1998年11月7日國務院《關於印發<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的通知》
“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1999年1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
實施退耕還林後,必須確保退耕農戶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種植的
林木所有權,並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放權屬所有證明。
在確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基礎上,實行“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的政策。農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後,承包期一律延長到50年,允許依法繼承、轉讓,到期後可按有關法律和法規繼續承包。
採取多種形《推進退耕還林。有條件的地區可本著協商、自願的原則,由農村造林專業戶、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租賃、承包退耕還林,其利益分配等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鼓勵在有條件的地區實行集中連片造林,鼓勵個人興辦家庭林場,實行多種經營。
——2002年4月11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