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三審制是清光緒年間《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確認的審判機關組織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級三審制
- 等級:縣、郡、廷尉、皇帝
- 產生年代:漢代
- 功能:一直抗訴至皇帝
四級三審制是清光緒年間《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確認的審判機關組織制度。
四級三審制是清光緒年間《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確認的審判機關組織制度。...... 四級三審制是清光緒年間《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確認的審判機關組織制度。...
中華民國時期政權組織形式先後實行過總統制、責任內閣制、君主制、執政制、大元帥...1932年10月國民政府公布的法院組織法,改四級三審制為三級三審制,分地方法院、...
當年,光緒頒布《大理院審判編制法》,規定新的審判機構採用四級三審制,各級審判廳附設檢察局,各檢察局設檢察長一人,並設定一定數量的檢察官。檢察官獨立行使下列...
設區法院、地方法院、控訴院和大審院四級,實行四級三審制。採取審檢合一制,各級法院均附設檢事(檢察官)局,檢事的任務為偵査犯罪,提起公訴,指掉刑之執行,但...
根據宣統元年(1909) 公布的《法院編制法》的規定,全國審判機關分為四級,即初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高等審判廳和中央的大理院,實行四級三審制[1] 。...
北洋政府的法院實行四級三審制。初級審判廳是審理簡易案件的最低一級審判機關;地方審判廳是在京師和各省設立的民事、刑事案件和其他非訟事件的審判機關;高等審判廳及...
在民國24年(1935年)7月前實行四級三審制時,還受理屬於初級管轄的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二審裁判而再抗訴、再抗告的第三審案件。 [2] ...
各國的審級制度有所不同,有三級二審制(如前蘇聯)、三級三審制(如法國)、四級三審制(如日本)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四級二審制和法院獨立審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審判廳是清朝末年及北洋政府初期設在京師及地方各省、縣的審判機關。分為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三級,加上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大理院,形成四級三審制。...
採用“四級三審制”。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審理“違憲”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負責二審,全國共設四所。各都、道、府、縣均設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設四所),...
第四節 四級三審制與三級三審制第五節 合議制與獨審制第六節 檢察制度第七節 兼理非訟事件第八篇 國際法律衝突問題第一章 法律衝突問題發生之原因...
德國實行聯邦制,全國劃分為地區、州、聯邦三級,其相應的普通法院分為區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四級,實行四級三審制度。為此,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