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核對法亦稱“反覆對證法”。以經濟活動的原始憑證為中心,進行四個方面的對證。 即把要審核的原始憑證同有關的實物、單位、個人和其它有關憑證相互對證,也要把這些有關的實物、單位、個人和其它原始憑證之間再相互對證。審計中在注意本單位的原始憑證相核對的同時,也要同外單位所持有的有關原始憑證相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