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年修正) 第五條規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本預算
- 分類:4種
- 原本預算:公共預算
- 特點:完整、獨立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 實施年份:2015年
定義,各本預算組成,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歷史,
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年修正)第五條規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各本預算組成
一般公共預算
第六條 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第七條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包括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第八條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政府性基金預算
第九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徵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歷史
原先的一本預算:則主要指的是四本預算中的公共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