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從6月1日起,《四川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施行。這是四川省首部針對農村扶貧開發的地方性法規,標誌著四川省扶貧開發工作步入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軌道。據了解,通過扶貧開發,四川省農村貧困人口已從2011年的1356萬人減少到2014年的500萬人,但長期以來扶貧開發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進,未從法律層面予以規範。今年4月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四川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草案)》,定於從2015年6月1日起實施。為解決好扶貧開發工作中底數不清、目標不準等問題,《條例》明確了扶貧開發工作必須遵循“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精準扶貧”的原則,並對沒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民眾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濟救助等制度。

《條例》提出,農村扶貧開發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通過政策、資金、物資、智力、服務等方式,幫助扶貧對象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增強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條例》同時明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的職責,建立由政府負責,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納入行業規劃,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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