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藝術大學章程

四川藝術大學章程,發布日期:2013年6月27日,作者是大學宣傳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藝術大學章程
  • 發布日期:2013年6月27日
  • 發布單位:四川藝術大學
  • 作者:大學宣傳部
四川藝術大學章程(四川音樂學院即將更其名)
作者: 宣傳部發布日期: 2013/6/27 16:52:5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使學校各項工作有章可循,實現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四川音樂學院,英文名稱為“SichuanConservatoryofMusic”。
第三條學校校址設在成都市,校區分為校本部(地址:成都市武侯區新生路6號)和新都校區(地址:成都市新都區蜀龍大道20號)兩部分。
第四條學校辦學宗旨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播為主要功能。遵循藝術教育規律,努力適應和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需要。堅持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確立“綜合協調,不斷創新,既辦大,又辦強”的總體辦學指導思想。
第五條辦學規模:本專科在校生規模12000人。(其中研究生500人,本科生11000人左右,專科生500人)校園占地面積1126畝。專任教師950名至1000人。
第六條學校校訓是“尚美、創新”。辦學理念是“為祖國歌唱,為社會奉獻”。
第七條按照學校的“十二五”發展規劃,建成以音樂學科為龍頭,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綜合性、教學研究型高等藝術院校。
第八條“堅持以教學為中心”、“堅持以培養人才為根本”、“堅持以科學管理為基礎”、“堅持以教學、科研、創作、藝術實踐相促進”的辦學指導方針。堅持“在辦學特色上實現突破”、“在鞏固傳統專業和強化優勢專業上實現突破”、“在做大的同時實現做強的突破”、“在學科建設和科研水平上實現突破”的辦學思路(即四堅持四突破)。
第九條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他教育形式為少量適用性專科和繼續教育。
學校根據國家和學校發展需要可招收國外留學生。
第十條學校按要求設定各二級教學、科研院所和系、部、室。
第二章主要任務
第十一條以教學、科研、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為主要任務,以黨建為重點,以文化建設為支持。學生是學院的主體。學院的一切工作都以培養學生成才和為社會奉獻為根本宗旨和出發點。
第十二條教學是學校工作任務之首。學院黨委和行政,堅持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三育人”思想指導學院的教學工作。學院從機制與制度上採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教學,確保教學的中心地位和教學質量的提高。
第十三條學校通過創作、表演、文化下鄉、下派幹部、開放辦學等多種方式,積極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務。
第十四條學校加強和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國際交流與合作堅持以院所為依託,以項目為紐帶,以提高國際學術競爭力為目標。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中國共產黨四川音樂學院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黨委行使對學校工作的統一集體領導權。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六條中國共產黨四川音樂學院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高校基層組織條例》開展工作。依法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行使行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中國共產黨四川音樂學院委員會的領導職權與職責主要是: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負責黨建工作;
(二)領導制定學校的發展戰略,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負責人選;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學校科以上幹部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五)領導學校各級黨組織的理論、思想、作風和組織建設;
(六)領導學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其他民眾組織;
(七)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充分發揮各類組織的作用;
(八)領導、培養和選拔優秀人才的工作。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中國共產黨四川音樂學院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學校重大問題由黨委常委會或全會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中國共產黨四川音樂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學校由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及其他機構組成。成員包括教師、學生、管理幹部、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十九條學校設黨委書記一人。黨委副書記三人(一人兼)。學校設校長一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設副校長五人和校長助理一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在黨委的領導下負責學校行政事務,行使下列職權和職責:
(一)擬訂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後勤保障、社會服務、國際交流活動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提議學校重要組織機構的設定。
(五)推薦副校長人選;
(六)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組織制定招生方案;
(八)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擬訂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報黨委全委會或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十)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十一)對外代表學校;
(十二)遇有緊急情況,採取包括禁止他人進入學校內部、暫停教學和學校其他活動等緊急措施;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討論處理學校行政管理中的主要事項。
第二十條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諮詢機構,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校務委員會主席由校黨委書記擔任。
第二十一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校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負責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資格,評議學術事項,受理學術爭議以及其他學術事宜。學術委員會由黨委、行政領導及部分院系主任、專家教授組成。
第二十二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及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負責學科建設規劃、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學校根據需要設定教學指導、招生、學生工作、國際交流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學校章程;
(二)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員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員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有關教職員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五)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第二十五條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二十六條學校共青團在院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二十七條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二十八條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學校圖書館、檔案館、網路中心、出版社等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
第三十條學校可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二節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一條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設立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
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經黨委全委會或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院、系、部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展學科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制定設定於本院、系、部的專業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教研學術活動;
(四)負責院、系、部聘用崗位的人員管理;
(五)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六)負責院、系、部內資產管理;
(七)負責院、系、部社會服務活動;
(八)在學校統一領導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院、系、部黨組織發揮政治保證作用。負責本部門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黨的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路線、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執行,保證學校黨委的重要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黨務、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部門負責人行使職權。履行監督職能,對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負有重要責任。
第三十四條院、系、部設院長、系、部主任一人,院長、主任是院、系、部的行政負責人。
院、系、部設副院長、副主任若干人,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院長、系主任全面負責本學院、系、部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院、系、部設立院、系、部務會。院、系、部務會是院、系、部行政事務的決策機構。
院、系、部務會由院長、系主任、分黨委(總支)書記、副書記、副院長、副主任、院、系、部教代會主席和教授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其他工作人員代表和學生代表可以列席會議。
院、系、部務會由院長、系主任或者院長、系主任指定人員主持。
第三十六條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根據學校規定設立管理和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等任務。
第三十七條科研機構參照本章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開展活動。
第四章教職員工
第三十八條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善於教書育人和能夠進行學術創新的獲得教師資格的人擔任。教師應形成“彼此欣賞、相互成就”的良好師風。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各級管理幹部應形成“志存高遠、勤奮廉潔”的工作作風。
第三十九條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的聘任及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條學校實行人事聘任制、目標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檢查評估制、民主監督制和問責制。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國愛校,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尊重和愛護他人;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學校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獎勵。
學校對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停發職務津貼、警告、記過、記大過、解聘、除名等處分。停發職務津貼處理可以單獨作出,也可以與警告、記過、記大過合併作出。
教職員工受記過、記大過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處分期滿後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十四條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教職員工通過教代會、工會、教授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四十五條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
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學校以教師為本,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
第五章學生
第四十六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學生應形成“明德向上、快樂成才”的學風。
第四十七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取得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六)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七)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一)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愛國愛校,完成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五)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對違反學籍管理的學生依法給予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肄業等處理。
對不具備學位條件及受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的學生依法不授予學位。
第五十條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委員會和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一條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和新聞發布會等制度,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六章資產、經費和後勤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所稱學校的資產是指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條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加強對校名等校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四條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學校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開源節流,吸引社會資金,不斷提高辦學實力。
學校對資金貢獻者和引資有功人員進行各種形式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學校實行校級管理的預算體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五十六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成立財經領導小組,討論重大開支項目。財務預決算應經黨委會,或教代會確認通過。校長或副校長負責財務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七條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五十八條校徽的圖形為:圓形,正紅,中英文校名,川、M、Y、1939組合。
第五十九條校旗:紅底黃字。字為學院院報體。
第六十條校歌《為祖國歌唱》(待定)
第六十一條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中旬。慶典為每五年的10月。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後生效,報省教育廳、省委宣傳部和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需要修改時,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要求並說明需要修改的理由,章程修正案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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