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盜竊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
川高法【2013】362號
川高法【2013】362號
(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9次會議、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檢察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結合我省盜竊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規定如下:
一、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牧區偷牛盜馬價值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五萬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今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2013年6月27日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