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開展大規模幹部培訓工作的意見

2014年4月29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川食藥監發〔2014〕58號印發《關於開展大規模幹部培訓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幹部培訓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明確幹部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增強幹部培訓的針對性實效性,加強對幹部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開展大規模幹部培訓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文號:川食藥監發〔2014〕58號
  • 印發時間:2014年4月29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4年4月29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開展大規模幹部培訓工作的意見》。

意見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開展大規模幹部培訓工作的意見
川食藥監發〔2014〕58號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進一步提升全系統幹部隊伍能力素質,現就貫徹落實《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關於大規模培訓幹部的意見》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幹部培訓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
食品藥品安全事關人命,監管工作責任重大,政策性、專業性都非常強。新組建的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人員來自於原食品安全辦、原食品藥品監管局和質監、工商、經信、商務等部門有關單位,是一個全新的部門。新機構監管職能加強,監管的對象眾多、環節多、業態複雜、鏈條很長,必須大力加強幹部培訓工作,督促全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認真學習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和監管業務,強素質、練內功、增能力,通過培訓學習,不斷提升監管能力和執法水平。
二、明確幹部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
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關於大規模培訓幹部的意見》的要求,堅持“抓什麼訓什麼,管什麼訓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加強貫徹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培訓,重點突出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省委十屆四次全會精神教育和食品藥品監管專業能力提升培訓。
以知法、守法、執法為主要內容,省局統一編印培訓教材,用二年時間,對全系統幹部進行分級、集中、大規模培訓,縣(市、區)局長以上領導幹部集中在省局培訓,其他幹部由市、縣分級培訓,達到履職懂法、監管依法、規範執法、廉政守法的目標,真正打造一支綜合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工作作風正的專業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隊伍。
三、增強幹部培訓的針對性實效性
加強貫徹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培訓。突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的培訓,省局舉辦局直單位和機關縣處級以上幹部培訓班。
舉辦領導幹部專題培訓班。集中時間分兩個專題。組織市(州)、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和新進系統的正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進行培訓。
抓好高素質專門人才培訓。以提高監管能力為重點,依託省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抓好急需緊缺技術監督專門人才培訓。
切實加強基層監管隊伍培訓。分別不同需求,針對監管工作重點、難點、開展以提高監督管理能力、依法行政能力、調查研究能力和學習創新能力為重點的全員培訓。在學院調訓、培訓師資等方面加大對民族地區幹部培訓的支持力度。
改進培訓方式。適度擴大幹部參加上級調訓規模;辦好省局機關“幹部大講堂”,加大省局機關幹部培訓力度,開展“送教下基層”活動,形成幹部培訓齊抓共管的局面。
確保培訓質量。堅持“抓什麼訓什麼,管什麼訓什麼,缺什麼補什麼”,把組織要求、崗位履職需要和幹部個人需求有機結合起來,增強培訓的針對性。省局相關處室應加強幹部培訓工作情況的督促檢查,隨機抽查市、縣幹部進行測評考試,以確保培訓質量。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總結和推廣新鮮經驗和有效做法。
四、加強對幹部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加強組織領導。市(州)局、各相關處室要把加強幹部培訓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納入本部門、處室重點工作安排,統籌部署,明確責任,分解目標。主要負責人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加強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重大問題。
堅持分級培訓。省局重點抓好市(州)局領導班子成員、縣(市、區)局局長、局直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局機關幹部和市(州)、縣(市、區)監管業務骨幹的培訓;市(州)局負責本局機關幹部及縣(市、區)局班子、中層幹部的培訓;縣(市、區)局在做好本局機關幹部培訓的同時,著重抓好基層監管所和協管員、信息員隊伍的培訓。
加強學風建設。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做到學用結合。省局統一編撰基層監管培訓教材、培訓師資,各地應切實保障中央補助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隊伍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的安全有效,堅持勤儉辦培訓。省局將把市、縣大規模培訓工作納入對市(州)局目標管理進行考核評價。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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