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革命委員會關於民兵、民工參加國家建設殘、亡撫恤待遇問題補充通知》是一個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革命委員會關於民兵、民工參加國家建設殘、亡撫恤待遇問題補充通知
- 發布單位:82103
- 發布日期:1973-11-15
- 生效日期:1973-11-15
正文,內容,
正文
【發布單位】82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3-11-15
【生效日期】1973-1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3-11-15
【生效日期】1973-1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革命委員會關於民兵、民工參加國家建設殘、亡撫恤待遇問題補充通知
(1973年11月15日川革發〔1973〕144號)
省革委、省軍區在一九七一年九月三日發出《關於動員民兵、民工參加國家建設有關待遇問題的試行辦法》(即川革發〔1971〕133號文,以下簡稱133號文)、省革委一九七二年五月九日批轉省支援襄渝鐵路領導小組《關於處理襄渝鐵路西段民兵因工殘、亡待遇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即川革發〔1972〕50號文,以下簡稱50號文)和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關於印發〈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建委關於基本建設中使用民工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即川革發〔1972〕161號文、以下簡稱161號文)以後,我們陸續收到一些地區和單位來信、來電話詢問有關民兵、民工殘、亡撫恤待遇應如何執行,現經有關單位研究統一答覆如下:
內容
一、關於161號文下達後,原已由省批准按133號文中的有關勞保待遇規定執行而工程尚未完工的單位應按何種待遇執行問題。省革委在161號通知中對113號文中的有關勞保待遇已明確規定“今後停止執行”。因此,凡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61號文下達後所發生的民兵、民工殘、亡扶恤待遇問題,都應一律按照161號文重申的內務部、勞動部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二日《關於經濟建設工程民工傷亡撫恤問題暫行規定》執行;在161號文下達以前,經批准按133號文中勞保待遇規定執行的單位,仍按133號文規定辦理。
二、關於133號文中規定民兵、民工因工殘、亡撫恤待遇,由工程單位一次撥十年費用交給當地民政部門支付的規定應如何執行問題。現重申省革委50號文作出的如下規定:“交由民政部門支付待遇的辦法,只限用於襄渝鐵路西段工程。其他由建設單位承建的工程,或者工程雖由部隊承建,但生產單位參與了施工領導的工程,其因工死亡、因工殘廢民兵、民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殘廢補助費等,在工程竣工後,仍應由工程建設單位或接收投產的單位繼續發給。”按此精神,原133號文中有關由工程單位一次撥十年費用交給當地民政部門的規定,除襄渝鐵路西段以外,其它所有建設工程單位,均應停止執行,其民兵、民工長期領取的因工殘、亡撫恤待遇,應一律由工程承建單位負責發給;如工程承建單位,在工程竣工轉移後,則應交由接收投產的單位繼續發給。
三、關於“喪失勞動能力”包括的範圍問題。133號文中關於“因工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工程單位固定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執行”的規定,根據國家計委勞動局的有關指示精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是指因工致殘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不應包括在內。至於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的勞保待遇處理問題,可參照內務部、勞動部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二日《關於經濟建設工程民工傷亡撫恤問題的暫行規定》精神辦理。50號文中所規定的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撫恤待遇標準,只限用於襄渝鐵路西段工程,其它單位不得援用;已經按此精神參照辦理了的,可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基礎上,研究一個比較統一的意見,妥善加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