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開發區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四川省開發區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在1999.08.31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開發區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8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8月31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具體內容,

發布時間

經1999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開發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開發區是指在城市或其他有開發前景的區域,劃出一定範圍,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實行特殊體制和特殊政策的開放開發區域。開發區是全省及開發區所在地深化改革的試驗區。
第三條 開發區的設立和建設,應納入省和開發區所在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環境效益並重。
第四條 省計畫行政管理部門是省人民政府協調管理開發區的職能部門,對開發區進行巨觀管理和指導。
開發區所在地計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協調、指導開發區的工作。
第五條 設立開發區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省計畫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對開發區進行檢查考評,對管理機構已不存在或不能履行管理職能的或項目、資金長期得不到落實,建設無進展的開發區,由省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報經省政府同意後予以撤消。一個縣級行政區劃內已有兩個以上開發區的,應予合併。
第六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設立開發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授權,對開發區實行統一管理。
第七條 除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可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的部門和實行中央和省垂直領導的政府職能部門以外,同級政府其他職能部門不再在開發區內設立派出機構。
除實行垂直領導的政府職能部門外,按前款規定設立的派出機構作為開發區管委會內設機構,實行開發區管委會和派出部門雙重領導。
不在開發區內設立派出機構的其他部門的職能,可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委託開發區管委會行使。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所在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經濟發展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實施,並報省計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鼓勵開發區根據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要求,構建適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開發區開發建設需要的新型管理模式。
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所在地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建設規劃,依照《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開發區管委會在編制開發區建設規劃時,應編制地名規劃,並按照地名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命名和設定地名標誌。
第十一條 開發區內辦事程式應力求簡便、高效。在開發區內設立企業,由管委會統一受理後按有關規定辦理、或代為辦理。
第十二條 在開發區規劃範圍內,開發區管委會對經依法取得的開發區土地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開發區管委會轉讓土地使用權所獲的稅後收益,全部用於開發區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十三條 開發區內各項建設必須依法用地、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嚴禁土地荒蕪閒置。開發區範圍內因土地閒置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取的土地閒置費,由開發區管委會專項用於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開發區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保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加強對開發區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程建設各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標準,依法實行建設項目報建制、招投標制、施工許可制、契約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保證工程建設質量。
第十六條 開發區應根據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適時調整開發區內鼓勵發展和限制建設的項目。
第十七條 開發區內的企事業單位依法向統計部門報送統計報表時,應同時抄送開發區管委會。
第十八條 《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所稱開發區新增財政收入,以1996年底財政收入為基數。
第十九條 凡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不滿10年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徵地方所得稅;第2年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獲得的利潤,用於企業增資或興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財稅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如再投資舉辦的是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則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二十一條 區內企業為開發高新技術產品或生產出口產品需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經有權機關核准,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二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免徵出口關稅。國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對出口業務開展得好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給予外貿經營權。經批准,可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和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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