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開發利用地方天然氣若干規定

《四川省開發利用地方天然氣若干規定》是一部四川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4月1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開發利用地方天然氣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89-04-18
  • 生效日期:1989-04-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4-18
【生效日期】1989-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四川省開發利用地方天然氣若干規定
(1989年4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八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四川地方天然氣管理,促進勘探開發工作正常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地方天然氣,是指四川石油管理局之外的其他單位勘探開發的天然氣。
開發利用地方天然氣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負責全省地方天然氣開發利用的統籌、規劃、協調和監督。
第四條開發地方天然氣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計畫經濟委員會審查,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後,方能在指定的區域範圍內勘探開發。但嚴禁濫開。
勘探開發地方天然氣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規定。
第五條地方天然氣工程的設計單位,必須持有省或地市州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證書,嚴格按國家規定進行設計。工程項目竣工後,必須按規定驗收合格,方能投產使用。
第六條用氣單位必須在勘探開發單位指定的配氣站接管。用氣單位自建的地方天然氣管線、場站和生產設施,須經主管部門會同供氣部門審查合格,方能使用。
地方天然氣輸送管線和場站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確保全全。
第七條新開發的地方天然氣原則上由投資開發者使用,有條件的應併入輸氣幹線管網,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與勘探開發單位協商統一安排使用,適當照顧產氣地及投入勘探開發資金的地區。並管網的具體辦法,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商四川石油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新增用氣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勘探開發單位與有關市縣計畫委員會(計畫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批准。
第九條供氣單位應與用氣單位簽訂年度供用氣契約,明確用氣數量、地點、期限、設備、計量、結算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
供氣單位、用氣單位違反供用氣契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的規定和雙方簽訂的契約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條供氣單位或用氣單位需要減少、停止供氣或用氣時,應事先通知對方,突發事故除外。
第十一條地方天然氣氣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在勘探開發單位指定的接管點取樣化驗。
第十二條地方天然氣按體積計量。體積計算的狀態標準為20℃(293.15K),絕對壓力為101.325KPQ用標準孔板進行天然氣流量計量的,執行原石油部頒布的SYL04-83標準。供用氣雙方者應按標準化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對計量儀表定期檢定。
第十三條地方天然氣氣量結算以供氣單位的測量值為準。用氣單位對測量值有異議的,應及時向供氣單位提出。屬供氣單位測量值有誤的,應予調整;查不出原因的,用氣單位可申請標準計量部門仲裁檢定,但應先按供氣單位的測量值結算。
第十四條地方天然氣的價格由省物價局審定。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或其委託單位會同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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