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計畫免疫工作實施辦法

《四川省計畫免疫工作實施辦法》在1995.07.13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計畫免疫工作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7.13
  • 實施時間:1995.07.13
第一條 為提高人體免疫能力,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全國計畫免疫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計畫免疫,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計畫免疫目標和免疫程式,有計畫地利用菌苗、疫苗等生物製品對兒童和成年人進行免疫接種。
第三條 縣級以上 (含縣級、下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畫免疫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協助配合。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畫免疫工作的業務指導,制定預防用生物製品的定購計畫,保管、分配、發放預防用生物製品,實施免疫接種並對免疫效果進行評價,監測和控制與計畫免疫相關的疾病。
第四條 全省實行有計畫的預防接種的制度,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省傳染病流行情況,確定和調整預防接種項目。
第五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計畫下達的預防接種任務所需預防用生物製品的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
各市 (州)縣 (區)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決定自行訂購和追加的預防用生物製品,其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解決。
第六條 省衛生防疫機構統一向生物製品定點生產單位計畫訂購預防用生物製品,逐級供應給各級衛生防疫機構,由縣級衛生防疫機構再分配給所轄區域內計畫免疫種站 (點)。
第七條 生物製品的定點生產單位應當按時按計畫供應預防用生物製品。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優先安排運送預防用生物製品。
第八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加強對預防用生物製品冷鏈各環節的管理,嚴格執行冷鏈設備使用、維修制度,確保預防用生物製品的質量。
冷鏈運輸和冷鏈設備維修、更新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九條 縣級以上衛生防疫機構根據人群居住情況,指定醫療保健機構或個體開業醫師設定計畫免疫接種站 (點);計畫免疫接種站 (點)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統一安排,定期開展免疫接種工作。
第十條 村 (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及學校、托幼機構等應當積極開展計畫免疫宣傳活動,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自覺接受計畫免疫,配合衛生防疫機構完成計畫免疫任務。
第十一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必須按照《四川省兒童免疫程式》對全省適齡兒童進行免疫接種,預防結核、脊髓灰質炎、白喉、破傷風、麻疹流行性乙型腦炎等急性傳染病。
第十二條 嬰兒出生後,其家長或監護人應在30日內到居住地計畫免疫接種站 (點)建立預防接種卡,辦理預防接種證。
暫住人口中的兒童,在接種期內,其家長或監護人應持原預防接種證或轉卡證到暫住地的計畫免疫接種站 (點)換領預防接種證;在原居住地未辦理預防接種證的,必須在新居住地補辦預防免疫接種。
第十三條 兒童的家長或監護人必須按照免疫程式的規定,持預防接種證按時到指定的計畫免疫接種站 (點)對兒童進行免疫接種。
第十四條 各學校、托幼機構在辦理兒童入學、入托手續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對未辦理預防接種證的,要求其補辦;對未按規定接種的,要求其補種。
第十五條 被接種者不承擔免疫接種所需的預防用生物製品費用,但國家規定實行收費的除外。
計畫免疫收取預防接種勞務費,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實施免疫接種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衛生部制定的《計畫免疫技術管理規程》,防止接種事故的發生,對發生的接種異常反應和接種事故,按照《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和事故的處理試行辦法》及時處置。
第十七條 在計畫免疫過程中發生預防用生物製品質量事故和預防接種責任事故的,實施免疫接種的單位或個人應對被接種者支付醫療費並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屬於預防用生物製品質量事故的,實施免疫接種的單位或個人對被接種者支付醫療費並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後,有權向生產或銷售預防用生物製品的單位追償。
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標準依照《四川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八條 繼續推行兒童計畫免疫保償制。兒童計畫免疫保償堅持民眾自願參加的原則。具體辦法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認真執行本辦法,在計畫免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所在單位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技術管理規定,造成接種責任事故;
(二)對接種事故出具假證明;
(三)因過錯造成冷鏈設備損壞或生物製品質量事故;
(四)使用過期或失效的預防用生物製品進行接種。
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或個體開業醫師拒絕接受計畫免疫任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兒童家長或監護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預防接種證或拒絕為兒童免疫接種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預防接種證或補種,可並處30至5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學校、托幼機構接受未辦理預防接種證或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入學、入園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罰沒收入按照《四川省罰款和沒收財政行政處罰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