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衛生廳、四川省司法廳以川食藥監安〔2013〕23號印發《四川省藥物濫用監測管理規定》。該《規定》共16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藥物濫用監測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四川省食藥局等4部門
- 文號:川食藥監安〔2013〕23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印發時間:2013年3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3年4月18日
通知,管理規定,
通知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衛生廳四川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藥物濫用監測管理規定》的通知
川食藥監安〔2013〕23號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局、衛生局、司法局,省監獄管理局、勞教局,省藥物濫用監測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藥物濫用監測工作,最大限度減少藥物濫用對社會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藥物濫用監測工作的通知》(國藥監安﹝2001﹞438號)以及我省藥物濫用監測工作實際,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省司法廳制定了《四川省藥物濫用監測管理規定》,經公開徵求意見並於2013年3月18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廳
四川省衛生廳 四川省司法廳
2013年3月18日
管理規定
四川省藥物濫用監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藥物濫用監測,實現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科學管理,為禁毒工作提供科學依據,最大限度減少藥物濫用對社會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藥物濫用監測工作的通知》(國藥監安〔2001〕438號)和四川省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衛生、司法等藥物濫用監測主管部門、藥物濫用監測機構和藥物濫用監測報告責任單位。公安、司法機關設定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收押有毒癮罪犯監獄,衛生部門開設的自願戒毒機構、藥物維持治療門診內的藥物濫用者均作為監測對象。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藥物濫用監測工作,定期向省禁毒委員會報告全省藥物濫用監測情況。省藥物濫用監測中心和市(州)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中心為藥物濫用監測專業機構。各級禁毒部門及公安、衛生、司法等部門協助、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藥物濫用監測工作,支持各級藥物濫用監測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公安、司法機關設定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收押有毒癮罪犯監獄和衛生部門開設的自願戒毒機構、藥物維持治療門診等機構為藥物濫用監測報告責任單位。
第四條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藥物濫用監測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同級公安、衛生、司法主管部門組織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公安、司法機關設定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收押有毒癮罪犯監獄和衛生部門開設的自願戒毒機構以及藥物維持治療門診等機構的藥物濫用監測工作開展情況;
(二)組織開展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戒毒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麻黃素等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五)定期向市(州)禁毒委員會報告藥物濫用監測情況,提交本行政區域的年度藥物濫用監測報告。
第五條 各市(州)公安、衛生、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的強制隔離戒毒所、自願戒毒機構、藥物維持治療門診以及收押有毒癮罪犯監獄的藥物濫用監測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所屬機構按要求填報《藥物濫用監測調查表》,組織所屬機構開展藥物濫用監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六條 省藥物濫用監測中心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全省藥物濫用監測信息的收集、核實、匯總、分析、評價工作;
(二)負責編寫全省藥物濫用監測情況年度報告;
(三)承擔全省藥物濫用監測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對藥物濫用監測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五)開展藥物濫用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六)組織全省藥物濫用監測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市(州)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中心在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藥物濫用監測數據的採集、核實和上報工作;
(二)通過“國家藥物濫用監測網路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紙質報表上報國家藥物濫用監測中心,並將紙質《藥物濫用監測調查表》存檔保管,存檔兩年;
(三)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內藥物濫用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編寫本行政區藥物濫用監測年度報告,並報送省藥物濫用監測中心和本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四)指導公安、司法機關設定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收押有毒癮罪犯監獄,衛生部門開設的自願戒毒機構以及藥物維持治療門診等機構開展藥物濫用監測工作;
(五)配合本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藥物濫用宣傳培訓工作。
第八條公安、司法機關設定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收押有毒癮罪犯監獄,衛生部門開設的自願戒毒機構以及藥物維持治療門診等機構應建立本機構藥物濫用監測制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藥物濫用監測工作,及時報告所發現的藥物濫用行為;應按要求填報《藥物濫用監測調查表》,不具備網路填報條件的單位將填寫好紙質報表於每月第一周內報送當地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中心;具備網路填報條件的單位應將紙質調查表通過“國家藥物濫用監測網路信息管理系統”上報國家藥物濫用監測中心,每半年將紙質調查表報送當地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中心。應積極配合藥物濫用監測管理部門和監測機構進行相關分析工作。
第九條《藥物濫用監測調查表》應按照國家藥物濫用監測中心印發的《藥物濫用監測調查表(2009紙質版及網路版)使用手冊》要求及時填報,內容應真實、完整、準確。
第十條 省藥物濫用監測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將全省上年度藥物濫用監測報告上報國家藥物濫用監測中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省公安廳、衛生廳和司法廳。
第十一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藥物濫用統計分析情況向省禁毒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條 各級藥物濫用監測機構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授權,不得發布藥物濫用監測信息。
第十三條 藥物濫用監測報告的內容和統計資料是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監督管理,保障公眾合法、安全、合理用藥,防止藥物濫用的依據,不作為醫療事故和醫療訴訟的依據。
第十四條 藥物濫用的定義
藥物濫用是指反覆、大量地使用具有依賴特性或依賴性潛力的藥物,這種用藥與公認醫療實踐的需要無關,屬於非醫療目的用藥。濫用的藥物包括藥品和非藥品製劑。藥物濫用可導致藥物成癮,以及其他行為異常,甚至可以引發嚴重的公共衛生和社會問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