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部門決算草案審簽試行辦法

2015年1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5〕8號轉發四川省審計廳《四川省省級部門決算草案審簽試行辦法》。該《辦法》共12條,由四川省審計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級部門決算草案審簽試行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發〔2015〕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26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審計廳《四川省省級部門決算草案審簽試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發〔2015〕8號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審計廳《四川省省級部門決算草案審簽試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26日

辦法

四川省省級部門決算草案審簽試行辦法
審計廳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省,服務省人大常委會對部門預決算審查監督,推動建立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省級部門決算草案審計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省本級應當建立部門決算草案審簽制度。部門決算草案審簽,是審計機關對部門決算草案編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合規性進行的審計監督,是財政部門審核調整部門決算草案的重要依據,是省人大常委會審查省級決算草案的重要參考。
第三條 審簽範圍是指與財政部門直接發生經費繳撥關係的省級各部門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級部門)的決算草案。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將決算草案審簽工作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凡列入計畫的部門作為當年部門決算草案審簽的對象。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省級部門決算草案進行審簽的內容,包括部門本級、所屬單位和所屬單位匯總決算草案。
第六條 部門決算草案審簽應遵循依法守規、突出重點、客觀真實、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七條 部門決算草案審簽重點
(一)年終清理結算情況。主要審查各部門是否按規定清理、核對年度預算收支數據和繳撥款項;往來款項是否及時清理;各項財產物資是否進行全面清理盤點;是否按規定進行年終結賬。
(二)本級決算草案情況。主要審查各部門編制決算的依據是否充分合規,是否按決算編報的規定編制本級決算;各類決算報表的收支數額是否真實、準確,內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做到賬賬、表表、賬表相符;有無瞞報、漏報,形成表外資產;有無虛列支出、隨意結轉、決算不實的問題。
(三)匯總所屬單位決算草案情況。主要審查各部門是否按規定匯總所屬單位的決算,是否將所屬單位的全部收支統一納入匯總的決算報表;是否存在重複列報財政收支的現象;匯總的決算報表是否以所屬單位上報的會計數據為準,相關科目是否抵扣,有無隨意調整科目、弄虛作假、估列代編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
(四)決算與預算差異情況。主要審查各部門本級決算結果是否與財政部門年初批覆或經財政部門批准調整的預算數相一致,預算的追加、追減和各預算科目之間資金的調劑是否經過批准;非稅收入是否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在決算報表反映;部門各項支出是否按預算和用款計畫支付到位。
(五)本級決算草案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主要審查部門決算收入的來源是否合法;應繳收入是否全額上繳;決算支出是否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列報,編報支出中是否存在賬表不一致的問題,決算報表反映的結餘科目是否存在不準確問題。
(六)審簽意見在部門決算草案中的落實情況。主要審查以往年度審計機關對部門決算審簽作出的審簽意見是否得到落實,有關數據和事項是否得到相應的調整。
第八條 部門決算草案審簽方法
對部門決算草案的審簽,採取全面審計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的辦法,具體可採取以下方法。
(一)核對法。將部門決算草案的編制和年終賬務結轉情況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部門決算年初數與上年決算年末數、部門決算所屬單位的年度決算與部門匯總決算、部門決算報表與單位會計賬簿等相互對照,驗明內容是否一致,計算是否正確,證實決算草案編制的真實、正確和合規。
(二)審閱法。對部門決算編報的有關檔案,部門編制的年度決算報表和預算指標檔案,相關會計賬簿資料,年度其他的預決算資料和部門基本情況等資料內容詳細閱讀,檢查部門決算編制是否真實、完整、正確、合規。
(三)復算法。對憑證、賬簿和報表以及預算、計畫、分析等書面資料重新覆核、驗算,檢查部門決算編制、財務核算賬簿等數據的正確性。
(四)比較法。對部門(單位)相同被審計項目的決算與預算、本期與前期、期末與期初、本部門與同類或相近部門的數額進行對比分析,檢查有無異常情況和可疑問題,為跟蹤追查提供線索,取得審計證據。
(五)分析法。對被審計財政財務收支項目的內容進行分解,揭示其本質和了解其構成要素的相互關係。包括比率分析法、賬戶分析法、趨勢分析法、平衡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六)其他方法。
第九條 部門決算草案審簽工作程式
(一)確定審簽對象。原則上將列入預算執行審計的省級部門,確定為部門決算草案審簽的對象,或視情況需要確定其他的審簽對象。
(二)制發《審簽通知書》。審計機關向本級財政部門制發《審簽通知書》,並抄送當年被審簽的部門。
(三)實施審簽檢查。結合省級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每年2月份左右啟動部門決算草案審簽工作,將決算草案審簽事項和內容與當年預算執行審計一併進行,對部門編制的上年度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四)審簽結果上報審查。由審計廳統一將每年度納入審簽對象的部門決算草案審簽情況進行匯總並形成書面報告,3月中旬報省政府審查。
(五)制發《審簽意見》。審計廳根據省政府的審查結果,每年3月底以前向本級財政部門制發《審簽意見》,同時抄送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和被審簽單位。
第十條 部門責任
(一)被審計單位責任。納入當年部門決算草案審簽對象的部門,應認真配合審計機關,及時提供財政廳批覆的年度預算、執行中下達的調整預算檔案、年度決算草案,同時提供與決算草案編制相關的政策依據、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關業務和財務核算的電子信息數據及部門基本情況等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3月底前,被審計單位應根據部門決算草案審簽結果,對部門決算草案進行相應調整後,向財政廳、審計廳報送調整後的部門決算草案及調整情況的文字說明材料。同時,根據《審簽意見》反映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完善相關制度機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決算編制工作。
(二)財政部門責任。財政部門應向審計機關提供部門決算編報說明、調整預算等有關檔案資料;在每年召開決算編制工作會議時,邀請審計機關派員參加;財政部門在審查部門決算草案時應認真採納審計機關作出的部門決算草案審簽意見,及時對部門決算草案進行審核調整;對《審簽意見》反映的共性問題,應作為審核未納入當年審簽範圍的部門決算草案的參考依據,對決算草案進行調整;調整結束後,財政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機關反饋當年決算草案審簽意見的採納情況。對審簽意見中反映出的問題,財政部門要認真研究改進和規範的措施,促進部門決算編制更加科學、合理、規範。
(三)審計機關責任。組織實施部門決算審簽工作,揭示部門決算編制中存在的問題,依法提出處理建議,對決算審簽意見的採納和對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整改落實。
第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由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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