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歌舞廳樂隊和歌手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省級歌舞廳樂隊和歌手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6月11日四川省文化廳發布的地方法規,1992年7月1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級歌舞廳樂隊和歌手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四川省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2-06-11
  • 生效日期:1992-07-01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11
【生效日期】1992-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四川省省級歌舞廳樂隊和歌手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6月11日四川省文化廳)
為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發展的需要,切實做到“巨觀管理,微觀放開”,有利於省級歌舞廳、音樂茶(餐)座、酒吧、咖啡館等場所樂隊和歌手管理,不斷改善和提高其經營水平,根據《四川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特制定省級歌舞廳、音樂茶(餐)座、酒吧、咖啡館樂隊和歌手管理暫行辦法如下:
一、凡要求進入省級歌舞廳、音樂酒吧、咖啡館、音樂茶(餐)座進行營業演出的樂隊和歌手,須經省文化廳(或成都市文化局)統一考核合格,並持有四川省文化廳發給的《四川省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單個歌手除外),四川省省級歌舞廳《演員證》後,始具備進場演出資格。
二、取得演出資格的樂隊和歌手,須與合法經營的歌舞廳、音樂茶(餐)座、酒吧、咖啡館協商,簽訂《演出協定書》,並由省文化廳市場處進行資格審查簽章後生效。《演出協定書》由省文化廳市場處統一制發。
已簽訂《演出協定書》的樂隊和歌手,由省文化廳市場處分別發給四川省省級歌舞廳《演奏證》或《演唱證》。樂隊的樂員和歌手進場演出時,均應佩戴《演奏證》或《演唱證》。
三、省級歌舞廳樂隊和歌手必須嚴格執行《四川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堅持社會主義文藝方向,堅持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反對演奏(唱)格調低下的曲目,禁止演奏(唱)內容反動、淫穢的歌曲。樂員、歌手演出時要著裝整潔,颱風文明健康。
四、樂隊和歌手進場試用不得超過三日,樂隊和歌手與演出場所簽訂的演出協定期限不得低於一月。如一方要終止演出契約,須提前5天通知對方;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後應報省文化廳市場處辦理註銷契約手續,屆時方可停止在該場所的演出活動。沒到省文化廳市場處辦理契約註銷手續的,將視為仍在營業;省文化廳市場處按原協定繼續收取管理費,並對其活動進行檢查監督。
五、為保證演出質量,樂隊樂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經考核合格的樂隊在重新考核前樂員調整一般不超過二分之一。新吸收的樂員應徵得原樂隊隊長的同意,同時報省文化廳市場處進行資格審查,方能入場演出。
六、允許同一支樂隊下午、晚上在兩個不同的場地演出;允許歌手下午、晚上在不同的場地演唱。允許歌手在同場時限內,徵得演出協定甲方同意後,就近客串一個場地演出。樂隊、歌手凡在兩個不同場所演出的,事先須報省文化廳市場處,根據具體情況審核批准辦理《演出協定書》之後,方能進場演出。
七、樂隊、歌手進場演出,必須按期繳納文化市場管理費。管理費由演出場所經營方按規定數額代扣、代交。樂員和歌手都必須遵守稅收法規,如數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八、未經省文化廳市場處審核批准辦理《演出協定書》等手續和證照,擅自接納樂隊和歌手或採取不正當辦法進場演出的;演出時不佩戴或轉讓《演員證》、《演奏證》、《演唱證》或《文化經營許可證》;演唱(奏)內容不健康、反動淫穢歌曲的;不如期繳納管理費的,都是違法行為,省文化廳市場處將根據《四川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本辦法自1992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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