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人身死亡補償辦法

四川省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人身死亡補償辦法是為有效遏制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促進煤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工作,保障因工死亡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適用於全省境內所有煤炭生產、基建企業,在井下生產作業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因工死亡的人員。 煤炭生產、基建企業井下生產作業生產安全事故之外的其他人身傷害不執行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人身死亡補償辦法
  • 施行地區:四川省
第一條 為有效遏制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促進煤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工作,保障因工死亡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境內所有煤炭生產、基建企業,在井下生產作業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因工死亡的人員。
煤炭生產、基建企業井下生產作業生產安全事故之外的其他人身傷害不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死亡人員補償待遇標準。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的規定,其因工死亡人員補償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可按照以下辦法處理死亡補償待遇:
(一)因工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選擇長期待遇定期享受的,依照《條例》的規定,享受死亡人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應符合供養條件)等三項工傷保險待遇。
(二)因工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若願意選擇一次性領取死亡人員補償待遇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標準(供養親屬撫恤金依照《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勞社辦76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後,死亡人員補償待遇總額低於20萬元的補足到20萬元。
第四條 死亡人員補償費用支付渠道
(一)死亡人員補償費用,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依照《條例》的規定,由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生產安全事故單位支付。
(二)按照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死亡人員補償待遇總額低於20萬元的補足到20萬元,其補足的費用由生產安全事故單位支付。
第五條 非法用工的煤炭生產、基建單位(含未經工商登記註冊的個體煤礦)在井下生產作業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其死亡人員的補償待遇由生產安全事故單位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保障部第19號令)的規定進行補償,死亡人員補償待遇總額低於20萬元的補足到20萬元。
第六條 因工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對其死亡人員補償待遇與補償責任主體發生爭議的,依法按照勞動爭議處理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施行。發文之日前發生的井下生產作業生產安全事故不執行本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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