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經2015年2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號公布。該《辦法》共48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概述圖片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
  • 發布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3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日
政府令,辦法,相關報導,解讀,

政府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8號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15年2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魏宏
2015年3月19日

辦法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灰霾污染,改善環境空氣品質,保障公眾健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灰霾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農業等有關部門以及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灰霾污染防治工作。
圖解二:《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圖解二:《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雜草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環境空氣品質目標責任制,將環境空氣中灰霾控制作為主要指標納入目標績效管理。對未完成環境空氣品質目標任務的,按照國家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內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與相鄰同級人民政府建立跨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實行重點區域、重點產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會商機制,實施協作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聯防聯控措施。
第五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永久性監測點位和採樣監測平台,主動開展自行監測,並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監測。
省、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重點污染源單位名單。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運行管理監控平台,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平台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六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規範設定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
禁止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大氣污染物應急排放通道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七條 火電、鋼鐵、水泥、建材、有色、石化和煤化工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確保正常運行,並建立設施運行管理台賬。
第八條 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發利用。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對已建成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礦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對洗選後仍不達標的煤炭,應當配套建設專門利用設施,並使其排放達到規定標準。
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未達到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煤炭。
第九條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公布禁燃區範圍和高污染燃料種類。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市(州)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潔能源。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內不得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設備。逐步淘汰現役燃煤的電廠、自備電站、供熱鍋爐、煉化企業鍋爐、工業園區鍋爐和工業爐窯等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石材加工企業應當優先採用濕法加工工藝,無法使用濕法工藝的石材加工企業應當安裝收塵裝置,防治粉塵污染。
城市市區內從事石材銷售、加工、裝修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不得進行露天切割、打磨等作業。
第十二條 生產、銷售、使用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規定的限值標準。
石化、有機化工、電子、裝備製造、表面塗裝、包裝印刷、家具製造及其他工業塗裝等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企業, 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塗料或者溶劑,建立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及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台賬;使用揮發性有機物應當在密閉環境中進行作業,並安裝污染治理設備和廢氣收集系統,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條 儲油(氣)庫、加油(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使用油(氣)罐車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公用、水利、交通運輸、能源等各類土木工程以及建築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治施工揚塵污染,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單位在施工工地應當設定硬質密閉圍擋,並採取抑塵降塵措施。建築土方、工程渣土等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 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密閉遮蓋。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應當由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負責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
道路及相關土木施工、拌和設備除塵應當達標,熱瀝青混合料拌和煙氣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六條 運輸礦石(粉)、 煤炭、肥料、垃圾、渣土、砂石、 土方、灰漿等散裝、粉狀、流體物料的,應當使用 符合條件的車輛,密閉運輸。
第十七條 定時對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進行清掃保潔, 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第十八條 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礦石(粉)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貯存;不具備密閉貯存條件的,應當在其周圍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圍擋,防止產生揚塵。
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場、渣土消納場、燃煤電廠貯灰場和垃圾填埋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採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區內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第二十條 礦山開採應當防治揚塵污染;存放尾礦、廢石、 廢渣、泥土等, 應當採取設定圍擋、 防塵布(網)等防塵措施; 礦山開採後應當及時回填、綠化,修復生態。
第二十一條 在用機動車的所有者應當按照《四川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的規定,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進行定期檢驗。
第二十二條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限期淘汰黃色標誌機動車和老舊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域大氣污染狀況,依法對黃色標誌機動車採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限制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四條 船舶檢驗機構依法對船舶排氣污染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船舶方可運營。
第二十五條 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秸稈禁燒區,禁止在禁燒區內露天焚燒秸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環境保護、農業、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適時進行秸稈焚燒現場檢查和區域聯防聯控。
第二十六條 清掃城鎮道路的落葉、雜草應當規範化收集、處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落葉、雜草。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生活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劃定露天燒烤經營區,規範露天燒烤行為。
第二十九條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油煙淨化和異味處理設施,排放的油煙、煙塵等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禁止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
第三十條 從事汽修、五金加工、乾洗等經營服務活動,應當設定異味和廢氣處理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不得在露天進行噴塗作業。
第三十一條 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粉塵,應當安裝達到國家和省排放標準的淨化裝置或者採取其他處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專項應急預案。
燃煤電廠、水泥、石化、鋼鐵等高污染排放企業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第三十三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預報平台和會商機制,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指導公眾採取相關措施。
第三十四條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的情況下,相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發布大氣污染應急公告,依法採取責令排污單位限產停產,機動車限行,城區建築工地停工,幼稚園、學校停止組織戶外體育活動以及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採取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等作業,造成大氣污染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未在密閉環境中進行作業,未安裝污染治理設備和廢氣收集系統,或者未建立台賬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十六條規定的, 按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當密閉貯存的物料未密閉貯存,或者未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造成污染的,由市(州)、 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存放尾礦、 廢石、 廢渣、泥土等未採取設定圍擋、防塵網(布)等防塵措施,造成大氣污染的,由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秸稈禁燒區內
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二十六條規定,在人口集中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落葉、雜草的,由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生活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的,由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淨化和異味處理設施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在露天進行噴塗等作業, 造成大氣污染的,由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灰霾污染,是指在一定氣象條件下由於人為排放以及在空氣中二次生成的大氣污染物造成空氣中細顆粒物濃度增加,導致能見度下降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影響人體健康的大氣環境污染現象。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2015年2月25日,省長魏宏主持召開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研究部署灰霾污染防治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工作。
會議審議通過《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環境空氣品質目標責任制,將環境空氣中灰霾控制作為主要指標納入目標績效管理。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內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同級人民政府建立跨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
《辦法》就工業廢氣粉塵污染、施工道路揚塵污染、車輛船舶排氣污染和露天焚燒煙塵污染等提出一攬子具體防治措施。比如,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永久性監測點位和採樣監測平台;省、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重點污染源單位名單;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內不得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設備;從事各類土木工程以及建築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治施工揚塵污染,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定露天燒烤經營區,規範露天燒烤行為等。

解讀

2015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這是四川省在全國率先制定的治理灰霾的專門規章,對造成我省灰霾污染的各類污染源及其治理措施,均有明確規定。該《辦法》於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治霾責任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環境空氣品質目標責任制,並將環境空氣中灰霾控制作為主要指標納入目標績效管理。《辦法》還細化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責任範圍。
《辦法》就工業廢氣粉塵污染、施工道路揚塵污染、車輛船舶排氣污染和露天焚燒煙塵污染等,提出一攬子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設定永久性監測點位和採樣監測平台;省、市(州)環保部門,應定期公布重點污染源單位名單;省政府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內,不得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設備;從事各類土木工程及建築拆除的施工單位,應採取措施防治施工揚塵污染,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劃定露天燒烤經營區,規範露天燒烤行為等。
新《環保法》的很多規定在這部規章中落地,比如污染聯防聯控、跨區域協作等。《辦法》規定,省政府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內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與相鄰同級人民政府建立跨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實行重點區域、重點產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會商機制,實施協作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聯防聯控措施。
《辦法》對企業、社會公眾等造成大氣污染的各類違法行為,規定了具體罰則。在禁燒區露天燒秸稈,存放尾礦、廢石、廢渣、泥土等未採取防塵措施,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未按規定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使用揮發性有機物未在密閉環境中作業,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等違法行為,都會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止,並處相應罰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