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游泳救生協會

四川省游泳救生協會

四川省游泳救生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以下簡稱本團體。主要負責受政府相關部門授權或委託開展游泳救生員、體育運動的培訓、依法組織游泳救生技能的比賽及游泳和會務比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游泳救生協會
  • 外文名:SICHUAN SWIMMING RESCUE ASSOCIATION,縮寫為“SSRA”사천 수영 구조 협회
  • 分類:救生培訓、游泳比賽、協會活動
  • 成立時間:2016年
  • 地址:青羊大道129號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國從事游泳運動(以下特定為游泳、跳水、水球、水上芭蕾四個運動項目的統稱)的工作者和愛好者,以及熱心支持這一運動項目的國內外社會各界人士,普及和發展全國的游泳運動;不斷提高游泳運動技術水平;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奧運爭光計畫,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加強與國際游聯和亞游聯的密切聯繫和合作,增進與世界各國和各地區游泳協會和運動員之間的交流和友誼。

業務範圍

(一)依法組織游泳救生技能的比賽,受政府相關部門授權或委託開展游泳救生員的
培訓。主辦承辦游泳會務及比賽。
(二)從事游泳救生體育運動的培訓。
(三)開展游泳救生協會會員活動,進行游泳救生專項調研及學術交流。

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體育方針和政策,以及國際游聯的有關規定,在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積極有效地推動游泳救生項目的普及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擴大民間交流與合作,促進運動項目的社會化、產業化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四川省游泳救生協會 以下簡稱本團體。
英文名稱:SICHUAN SWIMMING RESCUE ASSOCIATION,縮寫為“SSR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四川省游泳救生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游泳救生專業從業人員和愛好者、志願者,以及熱心支持游泳救生活動的社會各界人士,普及和發展游泳運動和游泳救生運動,不斷提高游泳運動和救生技術水平;普及和發展游泳運動及游泳救生求生技能,杜絕溺水,使青少年兒童掌握體育運動專項知識、技能和游泳救生求生本領,培養青少年兒童體育運動能力和習慣,團結游泳教練員、裁判員、救生人員,調動和發揮一切積極因素,“協力同心,拯溺救難”,積極有效地保障我省全民健身游泳活動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依法組織游泳救生技能的比賽,受政府相關部門授權或委託開展游泳救生員的培訓。主辦承辦游泳會務及比賽;
(二)從事游泳救生體育運動的培訓;
(三)開展游泳救生協會會員活動,進行游泳救生專項調研及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愛祖國體育事業,致力普及提高游泳運動和游泳救生運動;
(五)本省國家級游泳教練員、國家級裁判員、國家高級救生員為本團體特邀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參與協會活動;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推動協會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每年度參與一次游泳、游泳救生運動專項調研及學術交流推廣活動和三次以上游泳、游泳救生普及推廣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協會發展導向和活動;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報四川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會員代表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策劃年度協會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報四川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投票表決通過,報四川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協會活動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分配協會工作人員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符合建立黨組織條件的,應按相關規定設立黨組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四川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相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四川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四川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6年10月2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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