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勞動人民協會組織章程

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勞動人民協會組織章程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勞動人民協會組織章程
  • 發布單位: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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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時間:1956年06月02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為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勞動人民協會(以下簡稱勞協會)
第二條 勞協會為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勞動人民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全體勞動人民及一切擁護民主改革的份子,遵循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驟的實行反奴隸制的民主改革,保護勞動人民的利益。
第三條 勞協會是協助政府貫徹執行各項政策法令和實行民主改革的合法執行機關。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奴隸、半奴隸以及其他勞動人員,除患精神病者外,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不分民族、性別、居住期限,贊成本會章程自願入會者,經過當地勞動人民大會通過,並經鄉勞協會委員會批准後均得為勞協會會員。
第五條 凡被派到農村中從事民眾運動的工作人員,均可參加勞協會,其入會手續和其他會員相同。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如下:
(1)根據本會章程,對本會的一切主張和設施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並有建議撤換本會工作人員的權利。
(2)有取得勞協會各項合法利益並取得勞協會合法保護的權利。
(3)有享受勞協會所舉辦的文化、教育及經濟事業的優先權。
第七條 會會員的義務如下:
(1)遵守會章。
(2)服從組織。
(3)執行決議。
(4)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本會會員要團結互助,共同維護勞動人民的利益;在各種民眾運動和民主改革運動中,不對奴隸主通風報信,不貪污,不包庇,不循私舞弊,不浪費鬥爭果實。
第三章 組 織
第九條 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即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會員服從組織。
第十條 本會組織系統是涼山彝族自治州勞協會、縣勞協會、區勞協會、鄉勞協會。
第十一條 鄉勞協會為本會基層組織,鄉勞協會以下視情況設立分會,根據會員分布情況,男女編或合編為若干小組,由鄉勞協會領導。有關勞動人民利益的大事,應召開全鄉或全村勞動人民大會討論之。
第十二條 鄉級或鄉以上各級勞動人民代表大會為本會各級的最高權利機關,其職權是根據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和上級勞協會指示及當地勞動人民要求,決定本地區民眾運動的方針和計畫,並審查同級勞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該級勞協會委員會。各級勞動人民代表會議,必要時經上一級政府或勞協會批准,可代行勞動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勞動人民代表大會或勞動人民大會閉幕期間,由各級勞協會委員會和分會委員會行使。職權,負責貫徹執行各級勞動人民代表大會決議;並向各級勞動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州、縣兩級勞協會得在委員會中推選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處理該勞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勞動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方法如下:
(1)鄉勞動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村勞動人民直接選舉之。區和縣勞動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鄉勞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之。自治州勞動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縣勞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之。
(2)各級勞動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及選舉辦法,由各級勞動協會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擬定,報請上級勞協會或勞協會籌備委員會批准。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人民代表大會的會期:自治州一年兩次,縣、區三月一次,鄉一月一次。因工作關係或者有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議,可以緩期或臨時召開之。
第十五條 各級勞協會委員會組成人數,分會由五至九人,鄉由九至十五人,區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縣由二十一至三十五人,自治州由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組成之。各級勞協會委員會得設候補委員若干人,並由委員中推選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數人。在委員會下設若干部門、分工辦事,自治州和縣均稱部,各部設部分一人,副部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區設文書一人,各部門不設部均稱委員。主席及各部門的分工職掌(權)如下:
(1)主席:負責開展本會全盤工作及領導所屬各部門。
(2)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託得代行主席職權。
(3)組織:負責各種會員、幹部及本會的一切組織事宜。
(4)宣傳教育:負責各種有關會員、幹部的教育、文化活動及對內、外宣傳事宜。
(5)生產建設:負責指導農、副業及其他生產事業。
(6)婦女:負責本會有關婦女會員工作,必要時召開婦女民眾大會及婦女代表會議。
(7)青年:負責本會有關青年會員工作,必要時召開青年民眾大會及青年代表會議。
(8)武裝:負責掌管並領導勞動人員清匪治安自衛武裝。
部門多少,可按實際需要增減之。各部門負責人在委員中選任。
第十六條 各級勞協會委員會的任期,一般規定一年改選一次,也可連選連任。被撤換或其他原因離職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第十七條 在勞協會尚未成立的地區,得由當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派工作團(隊)召集勞動人民代表會議,選出委員若干人組成勞協會籌備委員會,執行勞協會的任務,並具有與勞協會委員會同等的職權。在正式召集勞動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勞協會委員會後,籌備委員會的任務即告結束。
第十八條 在民主改革未完成以前,已建立的鄉勞協會或鄉勞協會籌備委員會得代行鄉政權,一俟民主改革完成,鄉人民政權健全後,代行政權任務即告結束。
第十九條 各級勞動人民代表大會和勞協會委員會,對於所屬各級勞協會及會員個人工作成績優異者,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反會章、紀律者,得視其具體情況,予以處分。對會員的處分是:勸告、警告、撤銷工作,以至開除會籍,對整個組織的處分是:指責、部份改組其領導機關、撤銷其領導機關並指定臨時的領導機關,以至解散其整個組織,並派幹部重新組織之。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勞協會會員每人每年交會費雜糧一斤。貧苦者經過鄉勞協會批准,可以免交。
(2)勞協會經費不足,得請求人民政府補足之。
(3)勞協會需用的房屋和設備,由人民政府撥給。
第二十一條勞協會的經費收支,應定期向勞動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經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向勞動人民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三屆人民代表會議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並報請四川省人民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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