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9-01
【生效日期】1986-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6年9月1日四川省農牧廳)
第一條為加強果樹種子苗木的管理,推行果樹種子苗木良種化和良種區域化,促進果品生產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管理的果樹種子苗木,是指柑桔、苹、梨、葡萄、桃等果樹及其砧木的種子、苗木與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簡稱果樹種苗)。
第三條凡生產、繁殖、銷售和調運果樹種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農業行政部門主管果樹種苗工作(現由林業行政部門主管的地區仍由林業行政部門主管),負責對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五條積極推行果樹種苗良種化、良種區域化,淘汰低劣品種。
逐步建立健全果樹種苗良種繁殖推廣體系,搞好良種提純復壯,保持良種的優良特性。
凡在全省推廣的果樹良種(包括砧木),須經省級果樹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認可,報省農業行政部門批准。未經審定認可和批准的,不得隨意推廣。
第六條有關單位必須加強果樹品種資源蒐集、保存、開發利用和良種的選育工作。不斷提供適宜我省栽培的新品種品系(包括砧木)。
第七條凡從事果樹種苗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應具備必要的條件,報經縣級農(林)業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禁止無證生產、經營果樹種苗。
果樹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樣證樣式,由省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本辦法公布前已從事生產、經營果樹種苗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縣級農(林)業行政部門申請補辦手續。
第八條果樹種苗出圃前,須經當地農(林)業行政部門進行規格、質量檢查和按規定履行檢疫手續,取得合格證和檢疫證,方能出圃和調運。無證的,鐵路、交通、郵政、民航等不予承運。
第九條凡需從省外、國外引進果樹種苗的,必須報經省農業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按照植物檢疫法規規章,實施檢疫。
向國外提供果樹品種資源和資料,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凡對果樹種苗的理論研究、育苗技術、新品種選育、品種資源蒐集、保存、研究、利用、提純復壯、試驗示範、繁殖推廣、苗木規格質量檢查、病蟲檢疫和防治等方面有顯著成績者,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農(林)業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縣農(林)業行政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等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偵察刑事責任。
違反植物檢疫規定的,按《四川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外的其他果樹種苗,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