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審批投機違法案件的若干規定

《四川省政府關於審批投機違法案件的若干規定》是四川省政府1987年4月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4-06
【生效日期】1987-04-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審批投機違法案件的若干規定
(1987年4月6日四川省工商局
為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投機違法案件中,掌握執行政策基本統一,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更好地執行《四川省查處投機倒把的暫行規定》,適應當前改革、開放、搞活新形勢的需要,現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批投機違法案件作如下規定:
一、以下投機違法案件須報經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
(一)個人非法獲利數額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二)單位非法獲利數額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三)非法獲利雖不足以上數額,但情節嚴重,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有必要報審的;
(四)倒買黃金、白銀、文物等情節輕微的。
二、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範圍以下的投機違法案件,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
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範圍以上的重大投機違法案件和直接涉及現任縣級職務以上領導幹部的案件,須報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其中,重慶市轄區的,由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三、凡上報審批的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材料齊全,並寫出案件《綜合調查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案由、案件性質、當事人或單位的基本情況,投機違法具體事實、非法獲利數額、當事人的陳述、技術鑑定結果、處罰的適用法規或政策依據、具體處理意見等。填寫《案件處理報批表》一式三份,連同案卷一併呈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批。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的案件,須經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署意見後轉報。
四、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審批的案件,十五天內作出批覆;轉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的案件,七天內發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上報審批的案件,十五天內作出批覆。
經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處理的案件,由原報機關製作處理決定書,實施處罰,並抄報審批機關。
五、本規定實行後,原規定的大要案件立案、結案報告制度,應繼續執行。
六、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申請複查,應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查處投機違法案件程式的試行規定》和《關於查處投機違法案件向省局抗訴複查有關問題的通知》認真複查,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複查決定為終局決定。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投機違法案件中,對部分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案件,應及時向政府請示報告,遇有困難和需要協調的問題,應請領導幫助解決。
八、本規定所指的案件,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範圍尚未構成犯罪的投機違法案件,構成犯罪的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不必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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