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9日,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5部門以川機管發〔2014〕64號印發《四川省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該《方案》分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實施範圍、主要措施、工作要求5部分。主要措施是:規範新能源汽車採購管理;建立市場化充電設施服務體系;最佳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
- 發布部門: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等5部門
- 發布文號:川機管發〔2014〕64號
- 發布日期:2014年9月29日
通知,實施方案,解讀,
通知
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的通知
川機管發〔2014〕64號
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市(州)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機關事務管理主管部門、財政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管節能〔2014〕293號),推動四川省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防止大氣污染,做好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工作,我們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9月29日
實施方案
四川省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管節能〔2014〕293號),推進我省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統一部署、因地制宜、分類推進、逐步推廣的原則,在各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推廣和套用新能源汽車,並逐步完善相關政策和配套設施,不斷擴大套用規模,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進步和最佳化升級,推動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防治大氣污染,加強生態文明建設。
二、總體目標
(一)新能源汽車購置比例逐年提高。
自貢市、德陽市、綿陽市、廣元市、遂寧市、內江市、樂山市、眉山市、南充市、宜賓市、廣安市、達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資陽市、攀枝花市,2014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於10%;2015年不低於25%;2016年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
省直機關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系統,2014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於10%;2015年不低於25%;2016年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
(二)配套基礎設施逐步完備。
按照“企業投資為主、政府鼓勵引導、形成工作合力、積極穩妥推進”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保障充電需求,建成與使用規模相適應、滿足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的充電設施及服務體系。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於1:1,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增加配套比例。
(三)運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各級公務用車管理部門為購置新能源汽車實施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日常使用、處置等配套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責任明確、保障到位的工作機制。
三、實施範圍
(一)機構範圍。
(二)車型範圍。
新能源汽車,指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燃料電池汽車。以城區內行駛為主、運行路線相對固定的公務用車,可選用純電動汽車或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其他地區可根據實際條件,選用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LNG汽車或油氣雙燃料汽車。
(三)套用範圍。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機動車輛,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中,用於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在環衛、郵政、旅遊、公交等更多領域廣泛購置使用新能源汽車。
四、主要措施
(一)規範新能源汽車採購管理。
1.新能源汽車購置配備,嚴格執行現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有關規定,不得超過核定的編制數量。
2.自2014年9月起,我省各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配備更新公務用車,除因特殊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外,嚴格按比例選用新能源汽車。
3.財政全額保障經費的機關及公共機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經費,納入財政綜合預算,其他主體自行負擔。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編報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時,應當明確購置新能源汽車的數量,嚴格執行規定的各年度新能源汽車購置比例。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新能源汽車購置比例下限要求,嚴格審核並統籌安排。
4.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配備或更新公務用車(包括新能源汽車),由一般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出具編制配備或更新批文;購置執法執勤用車(包括新能源汽車),由財政部門審批並出具批文。批文中應明確購車資金來源、擬購車輛的廠牌型號、價格、排氣量等信息。
5.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專項經費,要專款專用,不得購置其他類型的汽車。
6.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新能源汽車,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從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套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選擇採購車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並優先採購。
8.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的新能源汽車,享受本地品牌同等補貼政策。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障礙限制購買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車。
9.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使用新能源汽車,除“整車購買”方式外,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租賃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車。
10.按照黃標車淘汰行動計畫,加快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黃標車淘汰報廢進度,及時更新報廢黃標車(汽油車未達到國標I、柴油車未達到國標III)。更新黃標車時,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二)建立市場化充電設施服務體系。
1.各市(州)政府應當按照適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則,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納入城市建設發展總體規劃,整合社會資源,出台相關政策,鼓勵具有資質的企業充分競爭,參與傳統加油(氣)站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升級改造及運營維護。
2.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增或改造的停車場,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畫,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設定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並配建充電樁。隨著新能源汽車購買比例增加,在現有停車場中逐步增設充電樁。
(三)最佳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
1.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管理部門,制定新能源汽車充電、維護等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核定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新能源汽車使用單位,按照規定標準向運營企業支付費用。
2.市(州)政府在制定和執行機動車限號行駛、牌照額度拍賣、購車配額指標、道路優先通行等制度方面,應當對新能源汽車適當給予政策優惠,鼓勵購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車。
3.供電企業應當積極做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供電保障服務工作,採取分時電價機制,引導用車單位合理安排充電時間,提高電能利用率。
4.充電設施運營維護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和基礎設施信息化管理服務平台,對車輛、動力電池和充電設施進行實時管理,提高車輛故障和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保障新能源汽車安全、高效運行。
五、工作要求
(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統籌協調全省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的政策指導、監督考核工作。各市(州)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工作,由同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二)自2015年開始,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各市(州)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分別統計匯總上一年度省直各部門、本市(州)新能源汽車配備情況、累計行駛里程、能耗、費用等情況(統計表附後),於2月底前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三)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加強對新能源汽車購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將執行情況納入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績效評價考核範圍。對工作進展緩慢、未達到購置比例要求的,予以通報;對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四)即將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應當統籌考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進程。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將新能源汽車按年度購置比例逐級分解細化,明確責任,提出具體落實措施。
(五)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工作人員對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改善環境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發揮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的示範引導作用,形成有利於新能源汽車大規模使用的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附屬檔案:新能源汽車配備使用情況統計表(略)
解讀
2014年9月29日,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等5部門聯合出台《四川省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根據《方案》,四川省更新公務用車除因特殊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外,要嚴格按比例選用新能源汽車。省直機關2014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於10%,2015年不低於25%,2016年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
鼓勵環衛、郵政、旅遊、公交等使用新能源汽車
《方案》提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機動車輛,應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中,用於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在環衛、郵政、旅遊、公交等更多領域廣泛購置使用新能源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燃料電池汽車等。以城區內行駛為主、運行路線相對固定的公務用車,可選用純電動汽車或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其他地區可根據實際條件,選用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LNG汽車或油氣雙燃料汽車。
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可享受財政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照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政策執行。其中轎車(含機要通信用車)採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後,不得超過18萬元;越野車、商務車、麵包車等採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後,不得超過當地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標準。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從工信部定期發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套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選擇採購。
省直機關今年(2014)購置比例不低於10%
《方案》提出,省直機關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系統,2014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於10%,2015年不低於25%,2016年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
在市(州)方面,2014年至2016年,成都、瀘州2個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城市,當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得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甘孜、阿壩、涼山三州,今年(2014年)更新比例不低於10%,2015年不低於20%,2016年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省內其他城市,今年(2014年)更新比例不低於10%,2015年不低於25%,2016年不低於30%,以後逐年提高。《方案》提出,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統籌考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進程,將新能源汽車按年度購置比例逐級分解細化;各單位在編報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時,應當明確購置新能源汽車的數量,嚴格執行各年度購置比例。新能源汽車購置配備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超過核定的編制數量。
新增或改造停車場應考慮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
《方案》提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增或改造的停車場,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畫,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設定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並配建充電樁。隨著新能源汽車購買比例增加,在現有停車場中逐步增設充電樁。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管理部門,制定新能源汽車充電、維護等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核定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市(州)政府在制定和執行機動車限號行駛、牌照額度拍賣、購車配額指標、道路優先通行等制度方面,應對新能源汽車適當給予政策優惠。《方案》要求,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新能源汽車購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將執行情況納入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績效評價考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