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願服務條例為了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維護志願者、志願者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提出的。
四川省志願服務條例 (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志願服務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voluntary service in Sichuan
- 通過時間:2009年9月25日
- 審核機構: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第十一次會議
- 目的: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
條例全文,草案說明,修改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願以智力、體力、技能等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幫助和服務的公益性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自然人。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或者發起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四條 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和保障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省、市(州)、縣(市、區)應當設定志願服務指導機構,負責規劃、指導、協調和促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活動,並確定相應單位承擔日常工作。
志願服務指導機構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指導、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域可以依法設立志願者聯合會,行業根據需要可以依法設立行業志願者聯合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內的志願服務活動,維護志願者組織的合法權益。
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經申請加入志願者聯合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尊重志願者及其所提供的志願服務。
鼓勵和提倡具備志願服務條件的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提倡學校、家庭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
第二章
志願者
第九條 志願者應當具有與其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參加。
第十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自己的意願和時間、能力等條件,選擇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二)獲得與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教育和培訓;
(三)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四)獲得與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必要條件和保障;
(五)向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志願者組織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維護志願者的聲譽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