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實施細則

四川省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實施細則
為切實做好我省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工作目標
按照強制性標準制定的原則和範圍,針對我省強制性地方標準現狀,對現行強制性地方標準進行全面清理評估。對不再適用的予以廢止,對不宜強制的轉化為推薦性標準,對確需強制的提出繼續有效或整合修訂的建議。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簡工作結論。通過廢止一批、轉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訂一批,使我省地方標準更加有用管用、地方標準體系更加科學合理。
二、範圍及原則
(一)範圍。截至目前現行有效的強制性地方標準(包括已經立項、正在制定過程中的強制性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
(二)原則。
1.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省質監局負責統一協調和推進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分工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歸口管理的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
2.穩步推進,兼顧套用。充分考慮強制性地方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監管制度的銜接,有效保障相關標準間的協同配套。在新標準制定發布前,確保原標準正常實施和發揮作用,不造成監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線。
三、職責分工
(一)省質監局。負責協調解決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組織推動並指導有關部門開展整合精簡工作,收集、整理和匯總上報整合精簡結論。必要時,可組織成立專家組,對強制性地方標準進行評估,提出處理建議。
(二)有關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歸口管理的強制性地方標準進行整合精簡,提出整合精簡結論。工作中可根據需要成立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專家組,對強制性地方標準進行評估,提出廢止、轉化、整合、修訂或保留繼續有效的建議。專家組由涉及的標準化技術組織、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檢測機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三)協調機制。在整合精簡過程中,部門內跨領域的標準協調問題,由本部門負責;跨部門的協調問題,由相關部門先行協調,協調無果的,由省質監局負責協調,必要時,提請省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協調。
四、進度安排
(一)清理摸底(2016年2—3月)。
省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對現行有效的強制性地方標準進行清理摸底,明確負責整合精簡的責任部門,列出強制性地方標準目錄,梳理標準文本(對強制性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提供標準草案或標準大綱),並上傳至國家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平台。
(二)開展評估(2016年4—5月)。
1.有關部門對負責歸口管理的強制性地方標準現狀、問題以及套用實施情況進行充分調查和研究,包括強制性標準是否被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檔案引用,是否有明確的實施監督部門和執行措施,以及在相關行業領域的套用情況等。
2. 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委關於印發〈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評估方法〉的通知》(國標委綜合函〔2016〕6號)要求,對強制性標準開展技術評估,提出廢止、轉化、整合、修訂或保留繼續有效的結論,並報省質監局匯總。
3.有關部門對歸口管理的強制性地方標準評估後,認為確需上升制修訂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可提出建議,說明制修訂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必要性、強制內容以及理由。
4.有關部門對歸口管理的強制性地方標準評估後,認為應予廢止的,要與相關套用單位充分溝通,避免出現與現行法律法規、政策檔案不銜接的情況。
5.有關部門在組織開展強制性地方標準評估時,對評估過程、評估依據、評估結論、參加評估人員均應有文字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或工作報告。
(三)結論處理(2016年6—11月)。
1.有關部門對評估後確認廢止的強制性地方標準,由省質監局發布公告予以廢止(必要時,可給與適當的過渡期);對評估後認為確需上升制修訂為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由省質監局匯總後報省政府,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委託省質監局報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審定。對評估後認為應轉化為推薦性地方標準的,按照《四川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號)有關規定執行。
2.對擬廢止或轉化的強制性地方標準,由省政府在全省範圍內向社會公示60天。
五、工作要求
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工作措施,明確責任,安排專人,調動各方力量,加大經費投入,為整合精簡工作提供組織保障、經費保障和技術支撐,確保整合精簡工作順利開展。在整合精簡工作期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中明確按照或暫時按照現有模式管理的領域外,停止新的強制性地方標準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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