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幹部、工人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78-07-01
- 生效日期:1978-07-01
簡介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一
因傷、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各種器質性心臟病,指先天的、後天的心臟有器質性損害的各種病,如:
房間隔缺損,動脈導管未閉,室間隔缺損,先天性紫紺四聯症,艾生曼格綜合症,主動脈縮窄等。
風濕性心臟病,冠心病,肺原性心臟病,高原性心臟病,梅毒性心臟病,心肌病,克山病,縮窄性心包炎等。
嚴重心律失常,如多源性期前收縮,心房纖顫,病態竇房節綜合症,二度以上的房室傳導阻滯等。
心肌梗塞經治療後仍有嚴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指除有自覺症狀外,在心電圖檢查上有明顯ST段和T波改變。
胸部各種傷、病,指嚴重肺結核,支氣管擴張,肺氣腫,慢性支氣管炎,瀰漫性肺間質纖維化或滲出性胸膜炎、膿胸、外傷性血氣胸所造成的嚴重的胸膜肥厚粘連等。但必須同時存在明顯呼吸功能障礙。
明顯呼吸功能障礙,指從事輕活動後有氣促等症狀出現。
肝硬化,包括門靜脈性肝硬化,壞死後性肝硬化,膽汁性肝硬化,心源性肝硬化,寄生蟲性肝硬化等。失代償期,不包括一度出現腹水經治療後腹水已經消失的病例。
腦血管疾病:腦溢血、腦血栓形成、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栓塞等。
顱內器質性疾病:顱腦外傷、顱內腫瘤、森林腦炎、流行性乙型腦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慢性梅毒性腦膜炎、腦腫瘤、麻痹性痴呆、震顫性麻痹等。
脊髓疾病:脊髓損傷,脊髓炎,脊髓壓迫症,脊髓空洞症,運動神經元病等。
周圍神經疾病: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外傷等。
肢體癱瘓,指肌力在三級以下者(包括三級在內,肌力分級見注三)。
癲癇:包括原發性癲癇及非外傷性繼發性癲癇。癲癇有大發作、小發作、局限性發作和精神運動性發作,本條指典型大發作,不包括其他類型的發作。
“心、腦、腎等嚴重合併症”,如高血壓病二期,明顯的冠心病,嚴重的糖尿病性腎病、腎盂腎炎、周圍神經炎等。
結締組織疾病:包括系統性紅斑狼瘡、結節性多動脈炎、系統性硬皮病、皮肌炎等。
腦垂體疾病:如腦垂體瘤、肢端肥大症、繼發性尿崩症、席--漢氏綜合症等。
甲狀腺疾病:如甲亢粘液性水腫等。
甲狀旁腺疾病:如甲狀旁腺機能亢進、減退,甲狀旁腺瘤等。
腎上腺疾病,如腎上腺皮質功能亢進、進、減退,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鉻細胞瘤等。
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紅血病,紅白血病,淋巴肉瘤細胞性白血病等。
再生障礙性貧血:指各種因素,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所造成的再生障礙性貧血,本條主要指不增生型,即再生不能型而言。
寄生蟲病,指血吸蟲病、肺吸蟲病、包蟲病、囊蟲病、中華分枝睪蟲病、絲蟲病等。
“遺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如:二尖瓣手術後“分離術后綜合症”,心臟手術後的心力衰竭,心包手術後的心律紊亂,肝手術後隔下感染所致的腹胸腔漏、膽漏及嚴重的肝功能代償失調等。
消化吸收障礙:包括胃手術後的傾倒綜合症,但在客觀上必須有體重不斷下降。
重度腸梗阻:指有反覆發作並且常須經過住院治療方能緩解的病例及手術不能治癒的病例。
癲癇:指腦、脊髓外傷經治療後所遺有的各種發作的癲癇。
肢體癱瘓:(見第七條)
“雙上肢,雙下肢,或一個一肢和一個下肢困傷、病截肢”,指上肢體腕關節以上截肢,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截肢。
手指缺損,指五個或六個手指缺損,但必須有三個以上的手指在指掌關節處離斷者。
“有兩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部位、程度比照十九條”:指肩、肘、髖、漆關節有兩個以上強直或畸形達到雙下肢,雙上肢或一個上肢或一個下肢缺損的程度,但不包括兩則腕關節或兩側踝關節或一個髖關節和一個踝關節的強直或畸形。類風濕性關節炎可比照本條處理。
“治療不見好轉”,指確定惡性腫瘤後,經藥物治療、射線治療、手術等治療後不見好轉者。
“其他各類腫瘤”,指各種良性腫瘤或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包括廣泛子宮內膜異位)。
“嚴重影響機體功能,不能進行徹底治療”:如胸內甲狀腺、胸腺瘤、支氣管囊腫等縱隔障腫瘤,壓迫或推移內臟器影響呼吸、循環功能。
“不能進行徹底治療”,指由於全身狀態不佳,仲瘤過大,腫瘤和主要臟器有嚴重粘連等原因而不能手術治療的病例。
“嚴重視力障礙”,指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者:(1)雙目矯正視力均不及0.1;(2)矯正視力一目不及0.02,另目不及0.2;(3)兩目矯正視力均不及0.5,同時兩眼視野呈管狀(最大直徑不及20度,半徑不及10度)。
聽力障礙,指雙耳聽力平均耳語在一公尺以下,或電測聽在套用水平(500-3000赫茲)減退到70分貝以上者。
職業性中毒:系指職工在生產條件下接觸工業毒物而引起的一種職業性疾病。
患有兩種以上嚴重慢性疾病,兩種疾病中的一種病的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常年不能工作,是本條中三個並列的條件缺一不可。
“兩種疾病中的一種病的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其疾病程度如本條中列舉的八種疾病或類似這八種疾病程度的其他疾病,至於其他一種疾病,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屬“嚴重慢性病”即可。
二
如:常年心功在三級以上;常年在安靜狀態下出現氣促、紫紺等;常年在大量腹水或黃膽:出現尿毒症等。
三
醫務勞動鑑定的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合格,應註明符合本鑑定標準第幾條,並應作出疾病的診斷和病情的程度。
不合格,也應作出疾病的診斷和病、傷程度。
本鑑定標準的修改權、解釋權,屬於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四川省勞動局、衛生局。
註解:
注一、心功:心臟病常影響患者的勞動力,所以,臨床上按患者能勝任多少體力活動而將其勞動力分為若干等級,如:
心功一級:體力活動不受限制,一般體力活動不引起症狀。
心功二級:體力活動稍受限制,不能勝任一般體力活動,後者引起呼吸困難、心悸等症狀。
心功三級:體力活動大受限制,不能勝任一般輕的體力活動,後者可引起心力衰竭。
心功四級:體力活動能力完全喪失,休息時仍有心力衰竭症狀和體徵。
注二、高血壓病分期標準(一九七四年修訂):
除外其他原因造成的高血壓患者即可診斷為高血壓病。
分期標準:
一期(分期時應註明屬甲或乙):
甲、舒張壓大部分時間在九十毫米汞柱以上,一百毫米汞柱以內,有時可降至正常,或收縮壓大部分時間在各年齡組正常高限以上,但無或基本無因高血壓造成的心、腦、腎器質性損傷(偶有少許尿蛋白及紅細胞,眼底1級或心電圖、X射線表現均未達到左心室肥厚者不屬器質性損傷)。
乙、舒張壓持續在一百毫米汞柱以上,但無或基本無因高血壓造成的心、腦、腎器質性損傷。
二期:
舒張壓持續在九十毫米汞柱或收縮壓持續在各年齡組正常高限以上,同時合併因高血壓造成的心、腦、腎器質性損傷。
(一)物理檢查、X射線檢查有左心室擴大,心電圖示左心室肥厚或合併勞損;
(二)腦器質性損傷目前主要根據眼底改變,如眼底達2級;
(三)尿常規持續出現蛋白“+”、紅細胞“+”以上等一項或一項以上者。
三期:
血壓持續升高,合併由高血壓引起的心、腦、腎器質性功能性損傷的一項或一項以上,如心力衰竭、腦血管併發症、高血壓腦病、一過性腦供血不全、眼底2級或氮質血症而無其他病因者。
血壓升高的標準:
(一)凡舒張壓超過九十毫米汞柱(不包括九十毫米汞柱),不論其收縮壓如何,均列為血壓升高。
(二)收縮壓根據年齡組規定如下:
三十九歲以下〉140毫米汞柱
四十至四十九歲〉150毫米汞柱
五十至五十九歲〉160毫米汞柱
六十歲以上〉170毫米汞柱
如舒張壓不超過九十毫米汞柱,按年齡收縮壓超過以上標準,則列為血壓升高。
註:眼底分級按一九六四年蘭州全國心血管學術會議規定。
注三、肌力:指肌肉主動運動時力量的大小。
“O”級:完全癱瘓。
“1”級:可見肌肉收縮,但無肢體運動。
“2”在去除地心引力影響後,肢體可作主動運動。
“3”級:可克服地心引力而作主動運動。
“4”級:能作抵抗阻力的運動。
“5”級:正常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