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幹部、工人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幹部、工人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78-07-01
  • 生效日期:1978-07-01
簡介,內容,

簡介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四川省幹部、工人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1978年7月1日)
遵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通知頒發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幹部、工人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的處理,本著“不能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正常從事其他輕便工作”的原則,制訂《四川省幹部、工人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供各級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組),對幹部,工人因傷、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時使用。

因傷、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第一條各種氣質性心臟病,心功(見注一)經常在三級以上,或心功不良合併有嚴重心律失常者(心肌哽塞,經治療後仍有嚴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或有合併症者。)
各種器質性心臟病,指先天的、後天的心臟有器質性損害的各種病,如:
房間隔缺損,動脈導管未閉,室間隔缺損,先天性紫紺四聯症,艾生曼格綜合症,主動脈縮窄等。
風濕性心臟病,冠心病,肺原性心臟病,高原性心臟病,梅毒性心臟病,心肌病,克山病,縮窄性心包炎等。
嚴重心律失常,如多源性期前收縮,心房纖顫,病態竇房節綜合症,二度以上的房室傳導阻滯等。
心肌梗塞經治療後仍有嚴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指除有自覺症狀外,在心電圖檢查上有明顯ST段和T波改變。
第二條高血壓病三期(暫按一九七四年全國冠心病、高血壓病普查預防座談會修訂的分期標準,見注二)。
第三條胸部各種傷、病,有明顯呼吸功能障礙或反覆略血,經治療無效者。
胸部各種傷、病,指嚴重肺結核,支氣管擴張,肺氣腫,慢性支氣管炎,瀰漫性肺間質纖維化或滲出性胸膜炎、膿胸、外傷性血氣胸所造成的嚴重的胸膜肥厚粘連等。但必須同時存在明顯呼吸功能障礙。
明顯呼吸功能障礙,指從事輕活動後有氣促等症狀出現。
第四條肝硬化失代償期(指出現腹水或上消化道出血、黃、膽等)。
肝硬化,包括門靜脈性肝硬化,壞死後性肝硬化,膽汁性肝硬化,心源性肝硬化,寄生蟲性肝硬化等。失代償期,不包括一度出現腹水經治療後腹水已經消失的病例。
第五條腎結核、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等腎臟病引起腎功不全或出現氮質血症,經治療不能恢復者。
第六條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性疾病所致的嚴重智力、視力、語言障礙,肢體癱瘓或震顫等,經治療無效者。
腦血管疾病:腦溢血、腦血栓形成、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栓塞等。
顱內器質性疾病:顱腦外傷、顱內腫瘤、森林腦炎、流行性乙型腦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慢性梅毒性腦膜炎、腦腫瘤、麻痹性痴呆、震顫性麻痹等。
第七條各種脊髓疾病或周圍神經疾病,有肢體癱瘓,或便尿障礙經治療無效者。
脊髓疾病:脊髓損傷,脊髓炎,脊髓壓迫症,脊髓空洞症,運動神經元病等。
周圍神經疾病: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外傷等。
肢體癱瘓,指肌力在三級以下者(包括三級在內,肌力分級見注三)。
第八條經常有大發作的癲癇(第月一次以上),經治療不愈者。
癲癇:包括原發性癲癇及非外傷性繼發性癲癇。癲癇有大發作、小發作、局限性發作和精神運動性發作,本條指典型大發作,不包括其他類型的發作。
第九條糖尿病有心、腦、腎等嚴重合併症,經治療無效者。
“心、腦、腎等嚴重合併症”,如高血壓病二期,明顯的冠心病,嚴重的糖尿病性腎病、腎盂腎炎、周圍神經炎等。
第十條結締組織疾病造成臟器或運動功能障礙,經治療無效者。
結締組織疾病:包括系統性紅斑狼瘡、結節性多動脈炎、系統性硬皮病、皮肌炎等。
第十一條腦垂體疾病,甲狀腺疾病,甲狀旁腺疾病,腎上腺疾病難以治癒者。
腦垂體疾病:如腦垂體瘤、肢端肥大症、繼發性尿崩症、席--漢氏綜合症等。
甲狀腺疾病:如甲亢粘液性水腫等。
甲狀旁腺疾病:如甲狀旁腺機能亢進、減退,甲狀旁腺瘤等。
腎上腺疾病,如腎上腺皮質功能亢進、進、減退,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鉻細胞瘤等。
第十二條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及其他重度貧血,經治療不見好轉者。
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紅血病,紅白血病,淋巴肉瘤細胞性白血病等。
再生障礙性貧血:指各種因素,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所造成的再生障礙性貧血,本條主要指不增生型,即再生不能型而言。
第十三條寄生蟲病侵犯心、腦、肝、腎等重要器官造成繼發性損害,嚴重影響機體功能而不能治癒者。
寄生蟲病,指血吸蟲病、肺吸蟲病、包蟲病、囊蟲病、中華分枝睪蟲病、絲蟲病等。
第十四條心、肝等重要臟器傷、病術後,遺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者。
“遺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如:二尖瓣手術後“分離術后綜合症”,心臟手術後的心力衰竭,心包手術後的心律紊亂,肝手術後隔下感染所致的腹胸腔漏、膽漏及嚴重的肝功能代償失調等。
第十五條肺、腎、腺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他側仍有病變並有明顯代償功能障礙者,如一側肺切除後他側肺代償功能障礙在從事輕活動後有氣促、心悸等症狀出現。
第十六條消化器官及其他腹部手術後有嚴重併發症,如難以治癒的消化吸收障礙、重度腸梗阻、胰漏、腸漏、膀胱陰道漏等。
消化吸收障礙:包括胃手術後的傾倒綜合症,但在客觀上必須有體重不斷下降。
重度腸梗阻:指有反覆發作並且常須經過住院治療方能緩解的病例及手術不能治癒的病例。
第十七條骨盆骨折後在骨、關節方面遺有運動功能障礙(如骶骼關節脫位或髖臼中央性脫位等),或骨盆骨折合併尿道損傷遺有尿道狹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第十八條腦、脊髓外傷治療後遺有嚴重的智力障礙,語言障礙,癲癇,肢體癱瘓或大、小便不能控制等症狀難以恢復者。
癲癇:指腦、脊髓外傷經治療後所遺有的各種發作的癲癇。
肢體癱瘓:(見第七條)
第十九條雙上肢,雙下肢,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因傷、病截支或失去功能(強直、畸形、肌肉萎縮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不能恢復者。
“雙上肢,雙下肢,或一個一肢和一個下肢困傷、病截肢”,指上肢體腕關節以上截肢,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截肢。
第二十條因傷、病雙手基本失去功能、或手指缺損六個以上(包括雙拇指全失)、或手指缺損五個以上(包括雙拇、食指全失)者。
手指缺損,指五個或六個手指缺損,但必須有三個以上的手指在指掌關節處離斷者。
第二十一條各主要骨、關節(肩、肘、髖、膝關節)傷、病經治不見好轉,有兩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部位、程度比照十九條)。脊柱傷、病遺有肢體癱瘓或便尿障礙,經治療不能恢復者。
“有兩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部位、程度比照十九條”:指肩、肘、髖、漆關節有兩個以上強直或畸形達到雙下肢,雙上肢或一個上肢或一個下肢缺損的程度,但不包括兩則腕關節或兩側踝關節或一個髖關節和一個踝關節的強直或畸形。類風濕性關節炎可比照本條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種惡性腫瘤治療不見好轉者。
“治療不見好轉”,指確定惡性腫瘤後,經藥物治療、射線治療、手術等治療後不見好轉者。
第二十三條其他各類腫瘤嚴重影響機體功能,不能進行徹底治療或經治療後有嚴重後遺症(癲癇、偏癱、截癱、胃漏、尿漏等)者。
“其他各類腫瘤”,指各種良性腫瘤或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包括廣泛子宮內膜異位)。
“嚴重影響機體功能,不能進行徹底治療”:如胸內甲狀腺、胸腺瘤、支氣管囊腫等縱隔障腫瘤,壓迫或推移內臟器影響呼吸、循環功能。
“不能進行徹底治療”,指由於全身狀態不佳,仲瘤過大,腫瘤和主要臟器有嚴重粘連等原因而不能手術治療的病例。
第二十四條傷、病所致的雙目全盲或嚴重視力障礙。
“嚴重視力障礙”,指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者:(1)雙目矯正視力均不及0.1;(2)矯正視力一目不及0.02,另目不及0.2;(3)兩目矯正視力均不及0.5,同時兩眼視野呈管狀(最大直徑不及20度,半徑不及10度)。
第二十五條口腔傷、病經治療和修復後遺有嚴重語言不清和咀嚼障礙者。
第二十六條耳、鼻、咽、喉疾病或外傷,經治療後仍遺有聽力障礙,吞咽、呼吸困難,平衡失調嚴重後遺症者。
聽力障礙,指雙耳聽力平均耳語在一公尺以下,或電測聽在套用水平(500-3000赫茲)減退到70分貝以上者。
第二十七條反覆發作頑固永治不愈的嚴重的全身性皮膚病。如非感染性全身大皰性皮膚病、泛發性膿皰性銀屑病、各種嚴重的掌跖角化症等。
第二十八條經精神病院(科)確定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燥狂憂鬱症、周期性精神病等,但不包括癔病。
第二十九條經專科防治機構確定的:二、三期的矽肺、煤矽肺、炭黑肺、石棉肺、其他塵肺或一期矽肺合併活動性肺結核;各種職業性毒或職業性放射線病,並有腦、心、肝、腎等重要臟器或造血系統嚴重損害,經治療無效者。
職業性中毒:系指職工在生產條件下接觸工業毒物而引起的一種職業性疾病。
第三十條患有兩種以上嚴重慢性疾病或傷、病,兩種疾病中的一種病的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常年不能工作者。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的疾病,如:各種器質性心臟病(心功在二級),高血壓病二期,肺氣腫 合併肺心病,肝硬化代償期,一個肢體喪失和一個關節功能障礙,一期矽肺伴有明顯呼吸功能障礙,嚴重的功能性出血因全身狀態不佳而不能根治、因傷、病所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視力在零點五以下等。
患有兩種以上嚴重慢性疾病,兩種疾病中的一種病的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常年不能工作,是本條中三個並列的條件缺一不可。
“兩種疾病中的一種病的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其疾病程度如本條中列舉的八種疾病或類似這八種疾病程度的其他疾病,至於其他一種疾病,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屬“嚴重慢性病”即可。
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第一條嚴重顱腦、脊髓傷遺有截癱,完全偏癱,上、下肢雙癱或痴呆,癲狂,生活不能自理者。
第二條雙下肢或同側上、下肢完全喪失,不能安裝假肢,或雙上肢喪失安裝假臂亦不能自理生活者。
第三條雙上肢、雙下肢或同側上、下肢完全失去功能(如高度強直、畸形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終生不能恢復者。
第四條雙目全盲或雙目僅存在光覺者。
第五條重要臟器損傷遺有嚴重的心、肺、肝、腎功能障礙,生活不能自理者。
如:常年心功在三級以上;常年在安靜狀態下出現氣促、紫紺等;常年在大量腹水或黃膽:出現尿毒症等。

醫務勞動鑑定的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合格,應註明符合本鑑定標準第幾條,並應作出疾病的診斷和病情的程度。
不合格,也應作出疾病的診斷和病、傷程度。
本鑑定標準的修改權、解釋權,屬於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四川省勞動局、衛生局。
註解:
注一、心功:心臟病常影響患者的勞動力,所以,臨床上按患者能勝任多少體力活動而將其勞動力分為若干等級,如:
心功一級:體力活動不受限制,一般體力活動不引起症狀。
心功二級:體力活動稍受限制,不能勝任一般體力活動,後者引起呼吸困難、心悸等症狀。
心功三級:體力活動大受限制,不能勝任一般輕的體力活動,後者可引起心力衰竭。
心功四級:體力活動能力完全喪失,休息時仍有心力衰竭症狀和體徵。
注二、高血壓病分期標準(一九七四年修訂):
除外其他原因造成的高血壓患者即可診斷為高血壓病。
分期標準:
一期(分期時應註明屬甲或乙):
甲、舒張壓大部分時間在九十毫米汞柱以上,一百毫米汞柱以內,有時可降至正常,或收縮壓大部分時間在各年齡組正常高限以上,但無或基本無因高血壓造成的心、腦、腎器質性損傷(偶有少許尿蛋白及紅細胞,眼底1級或心電圖、X射線表現均未達到左心室肥厚者不屬器質性損傷)。
乙、舒張壓持續在一百毫米汞柱以上,但無或基本無因高血壓造成的心、腦、腎器質性損傷。
二期:
舒張壓持續在九十毫米汞柱或收縮壓持續在各年齡組正常高限以上,同時合併因高血壓造成的心、腦、腎器質性損傷。
(一)物理檢查、X射線檢查有左心室擴大,心電圖示左心室肥厚或合併勞損;
(二)腦器質性損傷目前主要根據眼底改變,如眼底達2級;
(三)尿常規持續出現蛋白“+”、紅細胞“+”以上等一項或一項以上者。
三期:
血壓持續升高,合併由高血壓引起的心、腦、腎器質性功能性損傷的一項或一項以上,如心力衰竭、腦血管併發症、高血壓腦病、一過性腦供血不全、眼底2級或氮質血症而無其他病因者。
血壓升高的標準:
(一)凡舒張壓超過九十毫米汞柱(不包括九十毫米汞柱),不論其收縮壓如何,均列為血壓升高。
(二)收縮壓根據年齡組規定如下:
三十九歲以下〉140毫米汞柱
四十至四十九歲〉150毫米汞柱
五十至五十九歲〉160毫米汞柱
六十歲以上〉170毫米汞柱
如舒張壓不超過九十毫米汞柱,按年齡收縮壓超過以上標準,則列為血壓升高。
註:眼底分級按一九六四年蘭州全國心血管學術會議規定。
注三、肌力:指肌肉主動運動時力量的大小。
“O”級:完全癱瘓。
“1”級:可見肌肉收縮,但無肢體運動。
“2”在去除地心引力影響後,肢體可作主動運動。
“3”級:可克服地心引力而作主動運動。
“4”級:能作抵抗阻力的運動。
“5”級:正常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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