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人防部門收費項目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根據《關於加強西南戰區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成都軍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2001]聯字1號印發)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現就我省人防部門收費項目征免稅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人防部門收費項目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 通知單位:四川各地稅務局、稽查分局
一、對人防部門依照規定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的易地建設費、人防設施損毀賠償費、人防設施設備使用費、城鎮職工參加人防建設的“以資代勞費”、企事業單位稅後收入一定比例的人防建設費、城市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承擔的人防建設費免徵營業稅
二、對人防部門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及其他人防設備設施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使用費免徵營業稅。
三、凡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收費均應按稅法規定徵收營業稅。
四、人防辦公室按規定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費收入,凡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全部用於人防工程建設的,可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本通知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稅款不再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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