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和諧事業促進會

四川省和諧事業促進會

四川省和諧事業促進會是於2010年8月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登記成立的全省性聯合性社會團體。促進會旨在惠及和諧民生、團聚和諧團隊,發展和諧事業,促建和諧社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和諧事業促進會
  • 外文名:Sichuan Province Harmony Promo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0年8月
  • 英文縮寫:SCPHPA
  • 主管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四川省民政廳
  • 登記部門:四川省民政廳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黨和政府聯繫民眾的紐帶、基層組織創建和諧社會的助手、各界民眾共建和諧社會的舞台。

建設宗旨

惠及和諧民生、團聚和諧團隊,發展和諧事業,促建和諧社會。遵循“依法辦會”、“和諧興會”、“人才強會”、“資源旺會”、“活動顯會”的辦會原則。突出“聚人才創新活動、匯資源打造基地、惠民生促進和諧”的工作重點。保持“成績歸功黨政、關愛奉獻人民、欣慰留給自我”的和諧心態。

業務範圍

1.開展和諧家庭、和諧社區、和諧企業、和諧社會的基礎理論、套用對策、成功模式研究,為黨和政府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獻計獻策,當好參謀助手;
2.組織、協調、支持會員依法開展公益活動,救助社會弱勢群體,提升人民民眾的生活質量與幸福指數;
3.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內涵、以創建活動為載體、以典型示範為動力,促進人際關愛;
4.組織協調支持會員,擴展服務領域,促進愛心奉獻,推進和諧事業的創新發展;
5.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和諧社會與和諧世界建設的互鑒共進;
6.承擔黨委和政府委託的其它任務。

組織章程

(本《章程》經四川省和諧事業促進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2010年7月17日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於2010年8月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四川省和諧事業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Sichuan Province Harmon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縮寫:SCPH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省熱心致力於和諧社會建設的個人與單位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全省性聯合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 遵行黨和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各項部署,團結熱心致力於和諧社會建設的個人與組織,整合社會各界力量,促進四川和諧社會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地是四川省成都市一環路西一段155號四川省社會科學院1號樓2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和諧家庭、和諧社區、和諧企業、和諧社會的基礎理論、套用對策、成功模式研究,為黨和政府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獻計獻策,當好參謀助手。
(二)組織、協調、支持會員依法開展公益活動,救助社會弱勢群體,提升人民民眾的生活質量與幸福指數。
(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內涵、以創建活動為載體、以典型示範為動力,促進人際關愛。
(四)組織協調支持會員,擴展服務領域,促進愛心奉獻,推進和諧事業的創新發展。
(五)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和諧社會與和諧世界建設的互鑒共進。
(六)承擔黨委和政府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團體會員必須是本行業或本地區模範履行社會責任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會員必須是本行業、本專業、本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領軍人物、優秀人才或成功企業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秘書處初審;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其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出資人出資;
(二)會費;
(三)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17日本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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