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入境行業協會

四川省出入境行業協會

四川省出入境行業協會是由持國家頒發許可證的會員公司組成。協會受四川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監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出入境行業協會
  • 所屬地區:四川省
  • 類型:出入境行業
  • 屬性:協會
出入境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第四屆理事會成員,

出入境協會簡介

四川省出入境行業協會是由持國家頒發許可證的會員公司組成。協會受四川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監管。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定規章制度,實行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監督,為我省公民提供出入境服務,維護客戶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與國內外同行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提高四川省出入境中介行業服務質量。 四川省出入境中介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協助政府部門執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制定行業規定,促進企業規範化管理與經營。 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述求;維護會員單位的正當合法權益,調節消費者與會員單位的糾紛,保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對會員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組織會員單位學習慣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機關的有關政策規定。 開展學習交流活動,舉辦學術講座,提高創業人員的業務素質。 組織會員調查、了解、分析行業發展趨勢,向會員單位反映社會及客戶的意見和建議。 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四川省出入境中介行業協會四川省中介行業協會會員單位承諾:守法、誠信、公正、自律。 其主要業務範圍:為中國公民提供赴國外定居、探親、訪友、繼承遺產、國外移民、境外商務考察、各種簽證、開展出國及向國外投資方面的諮詢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四川省出入境中介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Sichuan Personal Entry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縮寫為SPEEIA。
第二條本會性質為四川省境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的從事出入境中介服務行業活動的機構組成的非營利性質的地方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不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公民出入境中介機構的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為在四川省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提供服務的活動,促進四川省出入境中介機構服務活動的水平和本行業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推動四川省改革開放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本會接受主管單位(四川省公安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會址:四川省成都市文翁路159號四川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大樓4層,郵編:61004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緊密結合四川省對外開放的,加強對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組織行業內從業人員學習貫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管理機關的有關政策規定。開展各種形式的學習交流活動,舉辦專題學術講座,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
(二)建立出入境中介機構行業自律機制,及時向公安、工商、民政等政府有關主管機關舉報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動,加強行業監督,建立行業規章制度,防止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維護會員單位的正當合法權益,調解消費者與會員單位的糾紛。
(四)促進行業內信息交流,加強同國內外同行組織、企業、機構和同行創業人員之間的交往與合作。
(五)經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可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行業內專業技術職稱和專業資格考試,並頒發相關的資格證書。
(六)設立有關基金,用以支持開展行業理論重要課題的研究活動,開展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獎勵在行業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教育培訓和普及行業知識等方面做出突出成就的單位和個人。
(七)組織會員單位調查、了解、分析行業發展與改革的動態,向會員單位反映社會及客戶的意見和建議。
(八)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條件。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具備下列條件,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單位會員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四川省境內從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活動的公司及團體;
與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有關的院校及其他相關單位和機構;
經理事會特別批准的單位或機構。
(二)個人會員
具有本省戶籍,在本行業從事工作5年以上的個人或國外從事本行業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單位會員
單位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批准,發給單位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
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有本會會員2人介紹或由所在單位推薦,經理事會審批後,由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的書刊、資料、信息及其他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表決;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標準為每年3000元人民幣;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疾患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願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政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全體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智慧財產權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或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召開年會,制訂年度工作計畫;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組織開展本會各項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其他重大活動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說會長1名、副會長1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2名。經理事會提議,本會可說名譽會長1名、名譽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欣賞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但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巨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也可兼職),名譽會長的年齡不受限制;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智慧財產權不得超過兩屆,遇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名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開展活動,協調關係.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欣賞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
(二)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理事、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變更及罷免程式:
(一)理事的更換,須由理事本人或5(名)家以上會員(單位)聯名提出,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審核同意後辦理,並報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認可;
(二)理事的增補和罷免,須由2名以上理事或5(名)家以上會員(單位)聯名提出,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審核同意後辦理,並報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認可;
(三)名譽會長的任免,須由3名以上理事或10(名)家以上會員(單位)聯合提出,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辦理;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更替和罷免,須由3名以上理事或10(名)家以上會員(單位)聯合提出,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並報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認可;
(五)副秘書長的罷免,須由秘書長推出動議,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
(六)所有增補、罷免的人員情況,應報業務主管部門 和登記註冊部門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圓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報考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拜將封侯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把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久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推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4年3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屆理事會成員

會長單位:成都新通星華出國服務有限公司 朱丹
副會長單位;成都聖捷經濟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郭旭光
秘書長單位:四川諾華出入境服務有限公司 劉章為
副秘書長:四川省狄邦出國事務服務有限公司 黃振哲
副秘書長單位:四川省宏圖聖達出入境服務有限公司 李寧平
副秘書長單位:成都五洲公民出入境服務有限公司 張江魁
協會常年法律顧問:四川合評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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