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四川省信訪局入口網站公布《四川省信訪局投訴受理工作規則(試行)》。該《規則》分工作原則、投訴事項受理、投訴事項辦理、督促檢查4部分,由四川省信訪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信訪局投訴受理工作規則(試行)
- 印發機關:四川省信訪局投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2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2月17日
基本信息,規則,
基本信息
2014年2月17日,四川省信訪局入口網站公布《四川省信訪局投訴受理工作規則(試行)》。
規則
四川省信訪局投訴受理工作規則(試行)
為進一步暢通和拓寬民眾訴求表達渠道,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規範投訴受理平台投訴事項辦理工作,根據《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一、工作原則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視信訪事項的內容和性質,由各地、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
二、投訴事項受理
(一)受理範圍
1.對我省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對我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工作人員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工作作風方面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3.對我省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工作職責、辦事程式和有關政策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4.對民眾在生產生活中遇到實際困難的救助,屬於應由我省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解決的有關問題;
5.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進行投訴的其他行政行為。
(二)以下情形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
1.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2.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
3.有關地方和部門已經受理且正在辦理期限內的;
4.已經過覆核程式,由地方或部門實行信訪終結處理的;
5.不服處理、複查意見,又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查、覆核請求的;
6.反映事實不清,責任主體不明,信訪人身份信息或聯繫方式不真實,無法核實和辦理的。
三、投訴事項辦理
(一)工作職責
1.省信訪局負責投訴事項的受理、交辦、轉送和辦理情況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2.市(州)信訪和民眾工作部門或省級有關部門,依據工作職責,負責承辦省信訪局交辦轉送的投訴事項和擬制回復文本。
(二)辦理方式
投訴受理辦理應堅持信訪部門統一受理,交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具體辦理和回復的運行機制。
1.對不予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法定途徑。
2.對依照法定職責,應當由地方政府和行政機關協調處理或政策答覆的來信,轉送有關地方或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進行辦理,對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對因客觀條件不具備一時難以解決的,要主動說明情況,做好宣傳解釋和引導工作。
3.對反映重大、情況緊急或問題久拖不決的來信,形成專項摘報;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定期整理、綜合分析後形成簡報,報送有關領導審閱。
4.對經省領導批示或問題突出、情況複雜的重要來信,交辦有關地方和行政機關進行辦理。
(三)網上回復
1.回復主體。轉送有關地方和行政機關辦理的投訴事項,由有關地方或行政機關回復;交辦有關地方和行政機關辦理的投訴事項,由有關地方和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向省信訪局反饋辦理結果,由省信訪局回復。
2.回復要求。加強對回復用語的審核把關,要求文字簡明扼要,內容問有所答,表達清晰完整,措辭得當平和,用語禮貌文明,並載明承辦單位和答覆時間。
3.回復時限。一般投訴事項應當在30日內辦結並回復;情況複雜的,應當在60日內辦結並回復;60日內仍無法辦結的,須向省信訪局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四、督促檢查
各級信訪和民眾工作部門要嚴格考評考核機制,把受理的及時度、辦理的透明度、結果的滿意度納入目標考核。
本規則由省信訪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投訴事項受理
(一)受理範圍
1.對我省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對我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工作人員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工作作風方面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3.對我省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工作職責、辦事程式和有關政策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4.對民眾在生產生活中遇到實際困難的救助,屬於應由我省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解決的有關問題;
5.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進行投訴的其他行政行為。
(二)以下情形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
1.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2.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
3.有關地方和部門已經受理且正在辦理期限內的;
4.已經過覆核程式,由地方或部門實行信訪終結處理的;
5.不服處理、複查意見,又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查、覆核請求的;
6.反映事實不清,責任主體不明,信訪人身份信息或聯繫方式不真實,無法核實和辦理的。
三、投訴事項辦理
(一)工作職責
1.省信訪局負責投訴事項的受理、交辦、轉送和辦理情況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2.市(州)信訪和民眾工作部門或省級有關部門,依據工作職責,負責承辦省信訪局交辦轉送的投訴事項和擬制回復文本。
(二)辦理方式
投訴受理辦理應堅持信訪部門統一受理,交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具體辦理和回復的運行機制。
1.對不予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法定途徑。
2.對依照法定職責,應當由地方政府和行政機關協調處理或政策答覆的來信,轉送有關地方或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進行辦理,對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對因客觀條件不具備一時難以解決的,要主動說明情況,做好宣傳解釋和引導工作。
3.對反映重大、情況緊急或問題久拖不決的來信,形成專項摘報;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定期整理、綜合分析後形成簡報,報送有關領導審閱。
4.對經省領導批示或問題突出、情況複雜的重要來信,交辦有關地方和行政機關進行辦理。
(三)網上回復
1.回復主體。轉送有關地方和行政機關辦理的投訴事項,由有關地方或行政機關回復;交辦有關地方和行政機關辦理的投訴事項,由有關地方和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向省信訪局反饋辦理結果,由省信訪局回復。
2.回復要求。加強對回復用語的審核把關,要求文字簡明扼要,內容問有所答,表達清晰完整,措辭得當平和,用語禮貌文明,並載明承辦單位和答覆時間。
3.回復時限。一般投訴事項應當在30日內辦結並回復;情況複雜的,應當在60日內辦結並回復;60日內仍無法辦結的,須向省信訪局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四、督促檢查
各級信訪和民眾工作部門要嚴格考評考核機制,把受理的及時度、辦理的透明度、結果的滿意度納入目標考核。
本規則由省信訪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