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是經四川省民政廳川民發〔2009〕26號文批准成立的,由四川省經濟委員會作為業務主管部門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
- 外文名:Sichuan Corporate Economic Promotion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09年
- 地點:四川
- 批准組織:四川省民政廳川民發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主要工作範圍:貫徹落實中央及四川省委、省政府關於三農的方針政策,結合主管部門開展產業園區及示範基地的調研及項目選擇.提出治亂減負改善環境建議,開展農業方面的食品安全調研,鄉村公路調研,推進調研成果轉化.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開展論壇、展會、培訓服務,根據主管部門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其它事項。
建設宗旨
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本著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聯繫社會各界人士,努力為促進四川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服務。
業務範圍
(1) 為會員服務。幫助會員排解發展中的困難,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對外業務合作;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2) 開展產業園區調研,進行產業園區規劃、產業定位、項目選擇、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平台建設及投融資等方面的協調服務,積極向省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園區建設中存在的情況和困難,爭取各方支持。
(3) 開展產業集群化建設的調研,進行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建設的協調服務。
(4) 開展減輕企業負擔、改善企業發展環境的調研,積極向省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企業負擔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治亂減負、改善環境的建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企業健康發展,促進四川經濟發展。
(5) 開展受災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情況的調研,特別處理好受災地區災後重建與產業發展的關係,協助制定規劃,協調相關問題,積極向省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存在的困難,爭取政策、資金上的支持。
(6) 接受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委託,組織開展經濟課題的專題調研,並努力推進調研成果的轉化。
(7) 組織企業和經濟社會團體進行交流學習、考察互訪、技術推廣;舉辦業務培訓、傳遞先進知識和理念,提高企業創新和管理能力;開展商務洽談、學術研討、品牌推廣及展覽展銷等。
(8) 組織企業參與國內外政府及企業舉辦的各種類型的經濟洽談和協作,招商引資,促進企業加快發展和提高效益。
(9) 發揮民間社團優勢,組織經濟界與理論界開展研討與論壇活動。
(10) 開展扶貧助困、助學活動。
(11) 接受國內外組織、團體、個人捐贈的各種類型的資金、實物和技術援助,促進四川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12) 承擔政府及相關部門和企業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英文譯名為:Sichuan Corporate Economic Promotion Committee縮寫:(SCEPC)。
第二條 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是以在四川省內的經濟組織和熱心為促進經濟發展服務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民間社團,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本著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聯繫社會各界人士,努力為促進四川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自願和自覺接受“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經濟委員會”的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順城大街世界貿易中心A座170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有:
(1) 為會員服務。幫助會員排解發展中的困難,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對外業務合作;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2) 開展產業園區調研,進行產業園區規劃、產業定位、項目選擇、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平台建設及投融資等方面的協調服務,積極向省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園區建設中存在的情況和困難,爭取各方支持。
(3) 開展產業集群化建設的調研,進行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建設的協調服務。
(4) 開展減輕企業負擔、改善企業發展環境的調研,積極向省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企業負擔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治亂減負、改善環境的建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企業健康發展,促進四川經濟發展。
(5) 開展受災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情況的調研,特別處理好受災地區災後重建與產業發展的關係,協助制定規劃,協調相關問題,積極向省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存在的困難,爭取政策、資金上的支持。
(6) 接受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委託,組織開展經濟課題的專題調研,並努力推進調研成果的轉化。
(7) 組織企業和經濟社會團體進行交流學習、考察互訪、技術推廣;舉辦業務培訓、傳遞先進知識和理念,提高企業創新和管理能力;開展商務洽談、學術研討、品牌推廣及展覽展銷等。
(8) 組織企業參與國內外政府及企業舉辦的各種類型的經濟洽談和協作,招商引資,促進企業加快發展和提高效益。
(9) 發揮民間社團優勢,組織經濟界與理論界開展研討與論壇活動。
(10) 開展扶貧助困、助學活動。
(11) 接受國內外組織、團體、個人捐贈的各種類型的資金、實物和技術援助,促進四川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12) 承擔政府及相關部門和企業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和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願意努力工作,盡會員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 遭受不法侵害時,有獲得本會幫助的權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聯繫社會各界人士和國內外朋友,關心和促進我省經濟發展;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標準及繳納辦法另定。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單位會員為獨立法人,本會不干涉其自身的業務活動,亦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四川省經濟委員會審查批准並報四川省民政廳批准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除二、四項以外各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黨政部門事業單位擔任過副廳以上職務的幹部和在省內 很有影響的知名企業家、專家、社會活動家。
(三) 熱心經濟建設,願為促進經濟發展出力,為籌備建設本會, 有特殊貢獻的;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四川省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四川省民政廳“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務副會長擔任,並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 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 代表會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分管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三) 根據會長會議或會長決定,辦理有關事項;
(四) 提名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交會長會議決定聘用。
(五) 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有關事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促進會工作人員工作等,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四條 本會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和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如聘用專職工作人員,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四川省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四川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四川省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四川省經濟委員會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四川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四川省經濟委員會及四川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8年11 月 16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