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於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川府發〔2016〕34號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資源稅改革已從2016年7月1日起實施。為認真貫徹落實好國家部署和要求,確保我省資源稅改革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省委十屆七次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有效發揮稅收槓桿調節作用,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二)基本原則。
1.清費立稅。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稅費重疊、功能交叉問題,將礦產資源補償費併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越權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進一步理順稅費關係。
2.合理負擔。兼顧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借鑑煤炭等資源稅費改革經驗,合理確定資源稅計稅依據和稅率水平,增強稅收彈性,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3.依法行權。結合我國資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異較大等實際情況,在不影響全國統一市場秩序前提下,依法依規行使國家授予賦予地方的制定稅率、減免稅收等稅政管理權。
4.循序漸進。在煤炭、原油、天然氣等已實施從價計征改革基礎上,對其他礦產資源全面實施改革。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對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開徵資源稅。
(三)主要目標。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係,建立規範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
二、主要內容
(一)實施從價計征改革。
1.對本次資源稅改革中國家列舉名稱的鐵礦、金礦等17種資源品目實行從價計征;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計征。各品目具體稅率及徵稅對象詳見附屬檔案1。
2.按照國家授權,決定對錳礦石、矽礦等15種資源品目徵收資源稅。其中,除天然瀝青礦和地熱(溫泉)實行從量計征外,其餘品目一律實行從價計征。各品目具體稅率及徵稅對象詳見附屬檔案2。
(二)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
1.在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的同時,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
2.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國家規定,地方越權出台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對確需保留的依法合規收費基金項目,要嚴格按規定的徵收範圍和標準執行,切實規範徵收行為。
3.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9月10日前將各地清理收費措施及成效報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三)逐步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
1.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研究工作。水利廳要緊密跟蹤河北省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有關情況,調查掌握全省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情況,會同財政廳、省地稅局研究我省水資源費改稅的有關情況,做好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準備工作。
2.逐步將其他自然資源納入徵收範圍。農業廳、林業廳、水利廳等有關省直部門應就全省森林、草場、灘涂(濕地)等相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對涉及的收費項目徵收情況進行摸底調查,會同財政廳、省地稅局研究將其納入資源稅徵收範圍,並適時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議及具體方案。
(四)密切跟蹤改革運行情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有關省級部門要加強對改革後我省資源產業發展情況的跟蹤分析,對使用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礦產品的情況開展調查研究。財政廳、省地稅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解決改革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省政府提出對策建議。
(五)收入分享格局維持不變。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後,現行資源稅收入分配體制仍維持不變。我省資源稅由省與市、擴權試點縣(市,不含內地民族自治縣和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待遇的縣)按35:65的比例進行分享,省暫不參與“三州”、內地民族自治縣和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待遇的縣(區)的資源稅收入分享。
(六)改革具體實施時間。本次資源稅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已實施從價計征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等6個資源品目資源稅政策暫不調整,仍按原辦法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對資源稅改革工作的領導,建立由財稅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財政廳、省地稅局和相關省直部門要切實發揮職能部門作用,主動做好綜合協調,加強對各地的指導,統籌推進全省改革工作。各級財稅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統籌安排做好各項工作,確保改革積極穩妥推進。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採取適當措施妥善加以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二)積極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等渠道,廣泛深入宣傳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重要意義。各級財稅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穩定社會預期,增進社會各界對改革的認同,積極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和輿論環境。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培訓,最佳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特別是要加強與資源企業的溝通,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對不實訊息和人為炒作要及時澄清,避免政策誤讀,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三)確保清費到位。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統一規定,對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進行全面清理,落實取消或停徵收費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停徵有關收費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費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附屬檔案:1.國家列名資源品目適用稅率表
2.國家未列名資源品目適用稅率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