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在1997.12.29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9
  • 實施時間:1997.12.29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已經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對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四川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1994年5月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一條修改為“以非法手段領取失業救濟金及其他失業保險費用的,由就業服務機構追回全部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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