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引斤

四川引斤,清代鹽稅之一。康熙二十六年(1687),定四川水引一張配正鹽5 000斤,加耗鹽750斤;陸引一張配正鹽400斤,加耗鹽60斤。皆以100斤為一包,每包準帶耗鹽15斤。雍正十二年(1734),準每100斤於例耗15斤外,另加包簍、草梗15斤,每一水引連包皮鹵耗總計6 500斤、陸引520斤。道光十年(1830),準花、巴鹽分別酌定加耗,花鹽每包200斤,巴鹽每包160斤,水引5 000包,花鹽10 000斤為定額,巴鹽8 000斤為定額;陸引4包,花鹽800斤為定額,巴鹽640斤為定額。因加鹽厘,同治元年(1862)議定,巴鹽包口仍照舊例,花鹽每包增加140斤,每引計重17 000斤。光緒三年(1877)奏準改定引斤,巴鹽如故,花鹽包口查照道光三十年定例,水引花鹽每引載鹽11000斤,另加5包,每包200斤,總計11000斤,免徵課厘,以備折耗;陸引花鹽於額定800斤外,另加耗鹽80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